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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选择性执法到选择性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6:05 浙江在线

  3月13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到,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分赛区活动不得在当地省级卫视播出;参赛选手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举办未成年人参与的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必须单项报批。(《新京报》3月14日)

  就像一口油锅里落进几滴水,网络上的锅一下子炸开了。人们很自然地把这个通知

和湖南卫视的《超级女声》及央视的《梦想中国》联系起来,因为后两者都属于《通知》所列范围内的电视节目,而且二者属于竞争关系。很多网友认为通知就是针对“超女”来的。这个判断不能说有十足的把握,但也不能说完全没有根据:因为央视不是省级卫视;因为央视对于选手的要求一直是在16岁以上,“现在既然总局明确规定了18岁我们可能会执行的,对于个别条件特别好的不到18岁的选手,我们也会按照规定向总局报批。”而超女以前对参赛选手没有特别的年龄规定,2004年张含韵获得超女季军时才15岁;也因为央视的《梦想中国》此前一直没有评委点评这个环节,而去年的超女评委柯以敏则以充满个性著称……人们太熟悉超女了,所以这一切,不让人产生联想是根本不可能的。

  姑且不论这样一纸规定是否合理合法,央视《梦想中国》和广电总局事实上都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尴尬,因为规定使广电总局背上了“是不是央视的广电总局”的质疑,同时反而使《梦想中国》成为人们迁怒的对象,认为它在借着与广电总局的不寻常关系打压竞争对手。

  这种尴尬的来源,一方面在于国家广电总局既是行业管理者,又身兼主办者的角色,中央电视台就是它的直接下属单位。这样一种既兼裁判员又兼运动员的角色,一开始就有可能使其陷入尴尬;另一方面,广电总局在行使管理职权时没有意识到“避嫌”的重要,从而使它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在执法领域,有一个著名的“选择性执法”问题。选择性执法,是指执法主体对不同的管辖客体,刻意采取区别对待、有违执法公正的问题。它对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正义性和神圣性,都构成严重挑战,是执法者自己在践踏法律。它向社会、系统传递出一个错误的信息:对法律、规则不必当真。即使是美国这样法治成熟度较高的国度,对选择性执法的指控也时有所闻。但在美国,选择性执法对于执法者来说,是一种很严重的过失、一个污点甚至耻辱。对选择性执法者,一旦被认定,其制裁,轻者可以被炒鱿鱼,重者则有刑(民)官司伺候。但在我国,选择性执法和选择性立法都司空见惯,而且理直气壮。比如对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私立医院和公立医院“区别对待”,执法和准入都松紧不一。一个被选择性执法、选择性立法扭曲的社会,不会有执法者和立法者的威信,不会有人们对法律的敬畏。

  要想建立法律和执法者的权威,引入相关利益人在立法定规中的回避机制已是当务之急。


作者: 童大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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