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行政败诉责任人将被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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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2:16 重庆晚报 |
据新华社电国家药监局日前作出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凡是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中败诉的,有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过错责任。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严重违法、违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在依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实施赔偿后,还将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网络编辑:孔祥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