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败诉将追究过错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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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5:30 北京晨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新规,下月起实行 晨报讯(记者 赵阳)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新规定,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在行政执法案件中败诉,将被追究过错责任、行政处分直至开除,违法违纪者移送司法机关。这项规定将于4月1日起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凡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和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中败诉的,将因其过错被追究责任。 新规定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四个方面可能导致败诉的行政执法过错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严重违法、违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办法还明确规定了追究责任的时限和赔偿问题,相关部门在收到《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在赔偿问题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依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实施赔偿后,还将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