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报警人的表示”不是未能及时出警的遮羞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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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6:00 光明网 |
杨松桥 3月11日凌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北火垡村一平房起火,起火之后,有邻居就帮忙打了119,但119一直未来。110到后,警察说“得来一趟”,指挥中心派出3辆消防车赶赴现场。此时,火势已在邻居的帮助之下扑灭,屋内一七岁女童死亡。对为何接到第一次报警后没出车,北京市消防局一工作人员称,根据报警录音显示,当时报警人自己表示暂不需要派车。(据3月13日《新京报》) 凌晨两点零几分的时候仍及时接到第一次报警,并与报警人有一段很长的通话,可以说北京市消防局的工作机制还是很健全的。而就在这么健全的机制下,一个七岁的生命消殒了,不能不让人痛心。但更让人痛心的还是事后相关单位不是“勇于担责”却“急于脱责”,推出的“报警人自己表示暂不需要派车”的借口。 报警人自己表示暂不需要派车,这个理由初听起来似乎有一定道理,说到底就是“报警人对火警的认识程度不够,以致于延误了扑火救援的时机”。然而仔细想一想,却浑不是那么一回事儿。 一方面,消防局的工作人员简直就是一个超级辩论家,在为自己“遮羞”的策略上真可谓用心良苦:居然成功绕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这一门槛,直接把“报警人自己表示暂不需要派车”拉到了面前,来做为自己失责的“遮羞布”,令人不得不赞赏其“抓漏补阙”的处事能力。 另一方面,报警人(群众)不是消防员一样的专业人士,虽然按照法律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积极参加和支援火灾扑救的责任,但他们的消防知识限制决定了他们的判断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当事人的估计当做金条玉律,可能导致更大的灾难性的后果。事实上,这次事件也正给我们上了一堂这方面生动的课。 小平房起火,很容易被扑灭,这可能是消防队未能及时出警的真正原因。但灭火救援是公安消防队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及时接报火警,迅速赶赴火灾现场,对于抢救人员生命安全,减轻火灾损失、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死去的七岁女孩儿的舅舅说的一句“消防就是灭火的,不管火大火小,都应该到”,真的应该我们消防人员谨记心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