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万人公积金遭单位拖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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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7:0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明民记者殷学兵)我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的《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昨天,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截至2005年,我市已有18万余人的住房公积金遭单位拖欠。近日,一市民因此将所在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补足其已被拖欠的住房公积金。 市民王晶(化名)诉称,他所在的单位6年前开始拖欠其应缴公积金。去年9月,他 向单位提出,要求解决问题。但其所在单位在规定的60日内,既未答复,也未处理。因此,王晶将所在单位告上了本市某区法院。法院在立案审查此案过程中,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沟通。据该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年底,本市已开户应缴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为86.75万人,其中有16.95万人的住房公积金遭单位单方面拖欠;2005年又有所上升,有18.65万人的住房公积金遭单位单方面拖欠。 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另外,该《条例》还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据了解,上述案件是否立案,目前,法院仍在进一步审查中。 (编辑涵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