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应是比例不是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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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7:13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范昉 今年是地方党委换届之年,从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传来信息:这次换届选举候选人预备名单采取差额按姓氏笔画报批,不搞明确的差额定位,全部人选都有当选和落选的可能性。因此,人选都要好,素质要保证,结构要合理。这是党内选举的一个进步。 实行差额选举,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差额选举是一个好的制度,是“用好的制度选人”。差额选举扩大了代表的选择权,它要求在选举中必须充分尊重和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按照选举结果决定候选人的当选和落选。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差额选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人们民主意识的增强,对这一制度设计中不够科学、合理的部分,也逐渐有了深刻的认识。笔者多次参加过换届选举工作,也十分关注全国各地的换届选举情况,感到在选举中出现的几种现象值得引起重视和思考: “陪选”现象。差额人选的确定,组织意图十分明显。为了保证“圈定”的候选人当选,把任职资格、条件明显具有差异和劣势的干部作为差额人选,使差额人选成为陪衬,使差额选举成了实质上的等额选举。 “零票”现象。差额人选为了和党委保持一致,在选举时自己也不投自己一票。一些地方在介绍选举工作经验时,认为差额人选“得了零票就是成功”。 “厌选”现象。有的地方为了保证实现组织意图,甚至规定不画赞成票,只画反对票和弃权票,在选票上将上级批复下来的候选人名单直接打上勾,谁动笔就是和组织不一致。众目睽睽之下谁敢动笔?基本上是原票收回。代表对这种形式上的民主自然产生了厌选情绪。 “逆反”现象。“厌选”现象发展到另一面就是“逆反”现象,导致有的地方组织意图人选落选,差额人选当选。而上级往往以组织意图是否实现,作为衡量选举工作成功与否的标准。 选举制度的设计实际上给选举组织者出了一道难题,通过人事安排说明、层层动员、间接暗示、充分酝酿、画写样票等方式反复做工作,却导致代表不满和“形式化竞争”。有的差额人选连续数次被确定为“陪选”对象,宁可得零票,也要与党委保持一致,其组织观念固然值得敬佩,但从制度设计来看,毕竟有不够科学合理的地方。我们在选举工作实践中,无论是选举工作人员还是代表,大家议论得最多的,就是如何使民主有一个实质性的进展。我们选择了渐进式扩大民主的道路,但差额选举已经经过了很多年的实践,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民主实践,就必须十分重视民主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当制度设计与民主实践发生矛盾时,要改变的不是实践,而是制度,使民主制度更加科学合理,更能充分尊重和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党章规定选举人有权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有权要求改变候选人,有权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我们要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就要把党章规定的选举人的权利具体化,体现到民主选举工作中。一个干部被确定为一定层次领导班子成员的候选人,这本身就表明组织和群众的肯定和信任。被提名的同志都是符合任职条件的。差额应是比例,不是对象。没有竞争的选举是无意义的选举,至于谁当选谁落选,应由选举人在经过权衡比较后,从中选择他们认为相对合适的人选。无论是谁当选,都是选举的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