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田园到餐桌全过程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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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8:07 法制日报 |
现有的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等不涵盖种植和养殖生产环节,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措施上升为法律 立法前沿 本网记者 陈丽平 “民以食为天。"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每一位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引起大家的普遍关注。农业部作为这一草案的起草单位,其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一草案体现的基本立法思路是:加强对农产品的源头控制,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入缓慢上升的时期 为从源头上保证农产品的质量,早在2002年5月,农业部就发布公告,公布淘汰的、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兽药、农药清单,禁止将瘦肉精等29种兽药用于食用动物;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并规定19种高毒农药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经过几年的努力,农业投入品质量得到有效改善。根据农业部监测,2004年京、津、沪、深4城市蔬菜农药残留全年超标率为8.3%,比2001年下降了29.2个百分点;畜产品中“瘦肉精"污染全年检出率为1.2%,比2001年下降了32.3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各地以蔬菜、畜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为重点,通过建立产销衔接机制、推行农产品标识管理、建立安全农产品专销区等多种方式,严把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关,积极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使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所提高。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自2003年以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入了一个缓慢上升、上下徘徊的时期,个别地区甚至出现安全指标反弹的现象,食用农产品急性中毒事件仍有发生:2004年,卫生部通报的381起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中,由食用有毒动植物引起的140起,中毒1466人;湖南省溆浦县江口镇中学食堂发生有机磷中毒事件,中毒人数达487人;这两年陆续曝光的河北张北毒菜进京事件、香河毒韭菜进京事件、湖南祁东毒黄花菜事件、安徽郎溪毒茶叶事件、河北永年毒大蒜事件等,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任重道远。 这位负责人指出,我国现有的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不涵盖种植和养殖生产环节,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没有法律依据。为此,必须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措施上升为法律,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难于工业产品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农产品的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特点及规律性,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难于工业产品。首先是农产品具有鲜活、易腐、难储藏的特点,产品规格又不易统一。从田地到餐桌,要经过收割屠宰、储藏运输、保鲜、包装等多个环节,供应链条长,污染源多,所需要的监管方式具有特殊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难度也相应增大。其次,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方式分散,农业生产规模小,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一家一户单独面向市场,不利于统一品种、品质和规格,不利于推行标准技术和管理规范。 加强源头控制实行市场准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体现了全过程控制的理念,坚持了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市场准入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救济、事故报告、责任追溯等制度。 草案要求各地制定并执行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要求农产品生产单位对产品实行自检;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明确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范围;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规范农产品监督性抽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救济制度,防止检测结果不准确给监督对象造成损失。其中,草案明确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范围包括: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超标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安全、环保、卫生规定的,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 草案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规定事项,并按照农产品生产企业与农产品生产者个人区别对待的原则,鼓励农产品生产者个人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责任编辑 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