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闯红灯扣奖金是行政旧思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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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8:13 法制日报 |
热点观察 俞洲 如果行人走路骑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他的名字将可能出现在所在单位的内部通报材料上,其奖金发放、先进评比也可能受到影响。南京市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中的这项政策,经 当地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市民的热议。(《中国青年报》3月16日)行人违反交规,乱闯红灯,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本无庸置疑;但如果把通报单位、扣发奖金当作遏制违章、确保安全畅通的灵丹妙药,不仅有超越权限、重复处罚之嫌,更凸显有关政府部门中存在的全能性单位管理思维模式是何等的根深蒂固。 从法理上来说,职工与单位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只有在劳动义务范围内,单位才有权向职工提出行为准则并借助行政权力加以强制实施,而不能也不应该有权力任意超越这一范围提出要求强令职工服从。对职工遵守交通规则问题,单位固然有教育之责,但工作时间之外,职工是否乱闯红灯、乱穿马路,不能也不应该包括在双方劳动义务范围之内,单位自然也并不具备加以强制或干涉的权力。如果职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尽忠职守,成效显著,单位又岂能仅凭有关部门的一纸通报,随意扣发相关奖金呢?另一方面,对类似闯红灯这样一些不带主观恶意、也不会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在已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之后再通报单位、扣发奖金,不仅超越了其自身的权限,更形成双重处罚,显然有悖法治精神和公平原则。 从深层次分析,闯红灯扣奖金之类的举措之所以屡屡出台,究其根源在于一些部门中存在的根深蒂固的全能性单位管理思维模式。在这种思路下,单位具有“全能”的社会功能,并与职工之间形成了独特的隶属关系。民众多元异质的公共利益需求被强行划分到单位之内,而本应由政府履行的公共管理职责也相应分解而由单位被迫负担。于是,政府对社会的整合和调控,不是直接对一个个单独的社会成员,更多地是在单位的基础上通过单位来实现。显然,这种管理模式与现代社会强调法治精神,关注公共管理,实现职责明晰的理念背道而驰。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强调干部问责的大环境中出现的过度泛化现象,把许多并不属于单位管理职责的目标和任务全部归入单位考核的箩筐,并通过责任状等形式予以合法化,其结果不仅弱化了政府专业部门的职责,更容易强化单位与职工的隶属关系,导致了领导对职工私人生活空间的过度介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