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锲而不舍的艰难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8:13 法制日报

  人大监督

  本报记者 阎永纬

  经过三位辽宁省人大代表历时三年锲而不舍的跟踪监督,锦州市古塔区公安分局插手经济纠纷一案,今年1月终于有了结果:法院终审宣告被错办的经济纠纷一方当事人无罪,

案件进入国家赔偿程序;辽宁省公安检察机关正在调查错案原因,责任者正在受到追究。

  “抓人要钱,要钱后放人"

  监督这起案件的三位辽宁省人大代表是周万娣、邹英和孙仁安。

  2003年初,三位代表接到大连选民高广顺的申诉,反映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插手经济纠纷,“抓人要钱,要钱后放人"。接到申诉后,三位代表认真做了调查。

  大连顺益成品油经销处是经过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的合法经营主体。1997年底至1998年上半年,该经销处先后八次从锦州石化公司购买汽(柴)油共计3150吨,总价款526万余元。当时锦州石化公司为该经销处悉数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双方货、款两清。

  然而,四年后锦州石化公司在查账时,发现本单位《单位往来明细账》上少了58.40万元销售款,而涉嫌贪污此款的一位工作人员失踪,于是该公司便想向大连顺益成品油经销处索要这笔款。但此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于是便向古塔公安分局“报案",称大连顺益成品油经销处经理高广顺诈骗。

  法律常识表明,增值税发票是证明购货付款的法定凭据,营业执照是证明经营主体合法的法定凭据,但古塔公安分局却仅凭举报人提供的账目诈骗事实存在,仅凭办案人搜集的未经查实的所谓证据就认定高广顺虚构经营主体。2002年10月26日,古塔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将高广顺抓到锦州刑事拘留。羁押九天后,在迫使高广顺亲属交纳了5万元保释金、“退赃"15万元现金和一辆宝来轿车后,又以取保候审为由将其释放。其间还存在如下问题:“退赃"只打一张白条,办案人将“保释金"和“赃款"存到自己个人账户上,所谓的“赃车"也交给锦州石化公司。

  “这不是插手经济纠纷是什么!"高广顺向三位代表申诉时,气得直跺脚。

  “人大代表监督,又换罪名抓人"三位代表了解上述情况后,在2003年初召开的辽宁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恳请省人大常委会关注锦州市古塔区公安分局具有插手经济纠纷嫌疑》的书面监督建议。但没想到,被监督单位不仅不改,反而在书面答复中信誓旦旦:“已经全面准确掌握了高广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证据。"特别令代表不能接受的是,对办案中存在的明显违纪问题,竟然做袒护性说明。三位人大代表表示:“从我们拿到的材料可以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仅凭锦州石化公司提供的《单位往来明细账》难以说明问题。"三位代表根据反馈意见又进行调查,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指出办案机关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但办案机关收到反馈意见后仍坚持错误,致使纠正错案的时机又一次错过。斗转星移。在“建议———反馈———再建议"的反复中,岁月翻到2004年。在铁的事实面前,古塔公安分局不得不承认大连顺益成品油经销处具有经营主体资格,放弃对高广顺“虚构单位进行诈骗"的指控,但又以所谓的“非法经营罪"继续立案侦查,并于2004年2月3日再次将其刑事拘留。更令代表不能理解的是,警方在给代表的书面答复中竟然声称:由于三位人大代表的监督,办案机关得以再次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案件侦查获得重大进展。三位人大代表毫不气馁,继续跟踪监督,“非法经营罪"也不成立,眼瞅着一起错案就要大白于天下,于是古塔公安分局便以三张未经查实的白条子作为证据,再次认定高广顺犯有诈骗罪。

  “人大代表监督,又换罪名抓人!"三位代表被惹怒了,他们向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有关部门进行质询的要求。

  各方合力,错案终得纠正

  辽宁省公安厅主要领导获悉后,派员对此案进行了认真调查,2004年2月19日向代表做出书面答复:此案“有插手经济纠纷之嫌",存在“执法不严,不按执法程序办案"问题;“三位代表对公安办案机关工作的监督是完全正确的,实事求是的";“省公安厅已经对锦州市公安局和古塔区公安分局提出了严厉批评,并拟在此案结束后,对违纪、违规民警做出严肃处理,并通报全省公安机关"。但令人十分费解的是,此后古塔公安分局仍然继续对高广顺进行查办,并向古塔区检察院移送起诉,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致使此案按“法定程序"向错误方向继续滑去。三位代表只好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向检察机关再提出监督建议。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对代表建议极为重视,专门召开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2004年11月19日做出书面答复:“此案确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就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高广顺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合同诈骗罪。"

  然而,古塔区检察院仍然坚持错误,拒不撤诉。2005年初,古塔区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高广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高广顺不服,提出上诉。但奇怪的是,古塔区检察院竟然违抗省检察院的意见,以“量刑太轻"为由提出抗诉。锦州市中级法院受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发回重审。更奇怪的是,古塔区法院重审后,竟然做出与上级法院意见完全相反的判决:判处高广顺有期徒刑四年,比一审判决更重。高广顺只好再次上诉。

  2005年1月,锦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高广顺无罪,一起错案终于得到纠正。身为辽宁师范大学教授的孙仁安代表对记者说,这案件本来并不复杂,但人大代表监督后却变成“名案",其中的原因令人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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