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违宪不是筐 哪里需要哪里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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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9:11 南方网 |
东方早报网络版 杨涛 曾犯有介绍卖淫罪、强奸罪和赌博罪等四类自然人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从业,这是日前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第五条规定。成都律师邢连超和孙雷却对此提出质疑。他们认为该条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劳动权即平等就业权,属于对特殊人群的歧视。因此违反了《宪法》、《立法法》和《公司法》。 笔者认为,对于提请法规、规章等等的违宪审查还是要慎重,力求准确,不要因此误导公众,因为违宪不是筐,哪里需要哪里装。 两位律师认为,根据《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宪法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一种普遍的精神,并不排除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对于某些特定的人在特定的行业中进行职业禁止,关键是要看这种限制是否有正当理由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例如对于因犯罪被监禁的人就不能自由在社会上就业,我们从来不会认为这是违宪。究其原因,也在于这样的事实与规定是合理的,这恰恰是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 两位律师还认为,条例第五条还与《公司法》相冲突。因为《公司法》对股东资格没作严格限制,而条例则对股东进行了限制,属于违反上位法,因此根据《立法法》是无效的。然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对于在娱乐场所制定特定人员的从业许可,属于第十二条提到的“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只要作为上位法的《公司法》没有明确禁止不能设定从业禁止,作为行政法规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当然有权制定行政许可。 因此,从形式合法性上讲,条例的第五条既没有违宪也没有违反上位法,形式上具有合法性。而从实质合法性上讲,条例的第五条也是合法的。因为对于介绍卖淫罪、强奸罪和赌博罪等四类自然人来说,其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从业进行犯罪的可能性远远高于普通人的可能性,他们所受到的一定做从业禁止的限制是他们进行的犯罪应当在行政上承担的一种后果,也更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秩序的体现。例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等等情形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种规定是国际上的惯例,说明对于有某种犯罪经历的人需要对其从业进行一定的限制。 当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并非毫无瑕疵,例如第五条规定,曾犯有介绍卖淫罪、强奸罪和赌博罪等四类自然人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从业,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终生,是否太过于严厉,可否改为禁止进入的时限为五年。在我看来,这样关系到限制与剥夺公民权利的法规,本应当进行多方听取公众意见,让公众充分讨论再颁布效果才会更好。(编辑:付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