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禁入优于终生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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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9:33 大洋网-广州日报 |
舒圣祥 曾犯有介绍卖淫罪、强奸罪和赌博罪等四类自然人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从业,这是日前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第五条规定。然而成都律师邢连超和孙雷却对此提出质疑。他们认为该条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劳动权即平等就业权,属于对特殊人群的歧视。 在这个周末,此条新闻成了最热门的新闻之一。人们之所以关注它,“四类人”曾经犯罪或者受过处罚的特殊身份固然是一个原因;但更重要的却是有律师公然为这“四类人”说话,并以“违宪”的名义为他们的平等就业权高声疾呼———这似乎已经突破了公众“爱憎分明”的情感底线,因此招致了滚滚涌来的吐沫和骂声。 平心静气地说,“四类人娱乐场所禁业”的规定与最近被舆论痛批的“闯红灯扣奖金”的规定,某种程度上犯了同样的错误,那就是都有“惩罚过度”的嫌疑。“闯红灯扣奖金”的“惩罚过度”表现为私相授受没有行使执法资格的“单位”来行使执法权力;而“四类人娱乐场所禁业”的规定,则把对过去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延伸到并未违法犯罪的将来,等于是在已有惩处的基础上,再额外追加剥夺部分劳动就业权的处罚。显然,“过去犯罪等于未来犯罪”的推演逻辑是十分荒谬的———如果这一推演逻辑成立,等于就否认了“改过自新”的可能。 在我看来,即使要追加在劳动就业方面的惩罚以便更好地实现惩罚效果,对惩罚时间进行限制也优于终生禁止。比如,限制四类人在一定年限内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从业。因为,惩罚时间限制可算作必要的关联处罚,终生禁止却涉嫌对平等就业权的侵犯和剥夺。 同样都是“惩罚过度”,“闯红灯扣奖金”被人们痛批,律师质疑“‘四类人’娱乐场所禁业”却也被人们痛批。原因大概就出在,闯红灯者被人们同情和尊重,“四类人”却遭人们唾弃和鄙视———对不同人群的好恶之别,影响了一些人判断的公正。用个人情感的情绪化表达取代法律意义上的公正性判断,这当然是不可取的。“四类人”的平等就业权应该得到尊重,律师为“四类人”争取平等就业权的行为也应该得到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