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有必要强调"注射死刑"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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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9:40 东方网 |
怡然作品集轰动全国的亿万富豪雇凶杀人案终于尘埃落定,原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袁宝璟及其亲兄弟袁宝琦、堂兄弟袁宝森被执行注射死刑。翻开大小报纸,无一遗漏这条新闻,且大多把“被执行注射死刑”做在大字标题里。 为什么要突出“注射死刑”? 1997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修正后的新《刑法》规定,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注射等方法。昆明市中级法院是我国第一家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法院,于1997年11月4日首次对4名死刑犯执行注射死刑。应该说这是一个进步。注射死刑的操作科学简便,执行卫生,无论对行刑者还是受刑者都大大减轻了心理压力,也最大程度上减轻了死者肉体的痛苦。这种更文明、科学、人道的执行死刑方法,树立起我国司法制度新形象,可以达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的。新闻报道和社会对此关注,是很自然的。 但是,这些年来的新闻报道,给人留下的印象,“注射死刑”似乎有“规格”,死刑犯曾经是高官或者大款者,才能避免挨枪子儿,“享受”这种能减轻痛苦的死法。从早些年的“大官”成克杰、胡长青,到近年的王怀忠等等,不都是被执行注射死刑的?河北的巨贪李真也算是个职位不低的官员,在一审判处他死刑后的一个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特意花46万元购买了一部注射死刑车,让李真在河北第一个“享受”了这种“待遇”。而那些影响很大的案子,凡被处以极刑的罪犯,也都是以注射的方法受死,诸如杀死“二奶”的原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南地分局局长梁冠中、“中国第一大款警察”林福久、杀害妻子的科学家徐建平、海南巨贪李耀祺、沈阳黑社会头子刘涌等等“著名要犯”,在被判处死刑后,不都是被执行注射死刑的吗?在对这些罪犯执行死刑后,所有的新闻都报道了是“注射死刑”,且把这个“关键词”做进标题里。尤其是在沈阳黑社会头子刘涌最终被处死之前,就有传媒报道:“相关人士透露,此前不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刚刚花40余万元购置了一台注射死刑行刑车。若刘涌被判处死刑,预计将会在这台车上被执行”,实际情况果然如此,以至引起舆论质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行死刑有执行枪决和注射两种方式,对于判处死刑如果还好推测的话,怎么会连执行方式为注射也推测到了?这就不能不令人生疑了。 如今,“亿万富翁”弟兄三人也是被注射受死,传媒再次予以突出报道,这又进一步加深了人们的印象,好像对有“来头”的死刑犯才特别“仁慈”,才不会饮弹而死,莫非在执行死刑的方法上也有“特殊化”?既然法律明文规定,枪决和注射都是执行死刑的方法,那么何以对后者在报道时要加以突出呢?假如说注射方法刚开始使用时还有新闻性,还有报道价值的话,现在还需要如此突出这一点吗? 我不知道法院在执行死刑时,是以什么标准选择执行方法的?死刑犯自己有没有选择方法的权利?从网络检索的情况看,这几年被执行注射死刑的人并非局限于“高官”“大款”之类的“著名要犯”,不少抢劫、贩毒等刑事罪犯也有被执行注射死刑的。据悉,近年来我国以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比例开始增高。因此,在新闻报道中没有必要对“著名要犯”的注射死刑那么强调,那么突出,以免有意无意中产生一种误导。 作者:怡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