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一个死刑案后面的迷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9:42 四川在线 | |
一:雾重重,宝璟真个是凶手? 中国是一个神奇的国度,我向来不怀疑这一点。网上有一个段子,是关于残废证的:一个有着明显残废的人,因为没带残废证,而被火车上的工作人员拒绝他以残废人的身份享受相应待遇,这个故事使我相信,在中国是物证大于人证,人证不能替代物证的社会,那么这样的社会就应当是一个物证时代。然而,袁案中据我在网上所找的资料看来,此案中并 1997年修订的《刑法》已经将“有罪推定”原则改为了“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原则。而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直接物证指向袁宝璟、甚至警方连雇凶资金来源都未曾找出的时候,便于17日上午在被将袁家三口注射执行死刑。 此案刚接触时,我一下子就想起了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辛案与袁案相比,从事态发展的戏剧性来看,一个涉及辽宁高层的黑金,一个如同好莱坞倾力打造的飞车拒捕,真是各有各的精彩;而从证据上来看,两者同样是只有间证,而无直接证据,但从间证上来看,辛普森案中的凶杀现场拥有多处受害者及辛普森本人的血迹,因而被检方谓为:“血证如山”,因而,从间证上来看,辛普森杀人的可能性肯定是大于袁宝璟的。但最终由于两国的司法制度及诉讼程序不同,导致了袁案三人死刑,但辛普森则因无直接证据证明其有罪而无罪释放。 二、“清廉廉”,有钱难使鬼推磨? 目前国内各大BBS上,对袁案多持质疑态度,俱是由于袁在临刑前大喊不服要检举职引起的,质疑 中心就围绕着:这么急着弄死袁,是不是想“杀人灭口”? 原谅我们用这样卑鄙的想法去思量中院的判决比较其它杀人案,严重的是一命赔一命,也有因为有立功表现而获得减刑的,或者因为认罪态度良好,而从宽处理的。但像袁宝璟一样,即有立功表现:揭发了沈阳黑慕,且对社会有一定项献“捐出五百亿”的人,却换不来一个死缓,似乎能够让我们觉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上网一查关于“故意杀人 死缓”,找出来无数条:因抢劫、强奸、故意杀人3项罪名被判处死缓的贵州崔英杰案,交警殴打前妻致死的安徽孙向阳案,遵义县谢晓春车底挂着人狂行千米故意杀人案,山西省民警闹市开枪致死案,俱是以死缓告终,让人不得不对中国法律执行的标尺进行质疑,究竟有没有一个准确的定罪量刑?袁宝璟三人是否罪大恶极到了非死不可,甚至几乎到了“灭门”的地步?就算是我们司法系统一惯形容的“民愤极大,影响极恶劣”,也得分个主犯从犯吧? 这究竟是不是中国富豪与高官的对峙中失败,我们只有期待着袁案下的那一团迷雾快点揭开。 这也怪不得我等小民脑中政治斗争的弦崩得紧,一个身家亿万的富豪,一个跺一脚辽宁都要抖上几抖的重臣,一个五百亿背后的死刑,一个死刑犯监死前的吼叫,一个买凶杀人案背后的迷雾,这一切的一切,不得不让人产生一个想法:假设,国家机器沦为了保护特权和腐败的工具…… 三:乱纷纷,死缓是何人天下? 中国的死缓走到今天这一步,已经是贪官及有势者的天下了,因而被称为中国式死缓,这不得不说是对中国刑法的无声嘲笑。在全球三分之二的国家废除了死刑的时候,中国式死刑开始有针对性的选择受众。 民众意图用死刑来减少甚至消灭犯罪,已经成为一种梦想,看看废除了死刑的国家中,他们的恶性案件犯罪率是否到了惨不忍睹?反观中国近代,死刑中死的虽然不乏“民愤极大,影响极恶劣,作案手段极端其残忍”者,但也有着张志新、遇罗克、李九莲这样的人,也有着佘祥林,LSB这样的冤案。 而再看看近几年中,落马的贪官恶匪,有几个是死刑?难道他们的民愤小于袁宝璟了?这些手中有特权的人利用手中特权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特权阶层的胡作非为,才是使得社会不稳定的最大因素!而对他们的判决,其公正性又根本得不到社会的监督,宪法中平等精神无法得到体现。 而判决书上,关于死缓原因都是糊涂莫名的“……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类,即让法律的公平性无法得到体现,也让后来者在相似案件上的判决不一。难道说,死缓根本就不需要理由? 最后: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Jr.,任期1902-1932年)有句名言:“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面对袁宝璟带到坟墓的秘密,我们一直在期待着。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