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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迷放焰火被罚禁入虹口足球场一年[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9:53 东方网

  

球迷放焰火被罚禁入虹口足球场一年[图]

  申花进球让一球迷兴奋得放起焰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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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8日,2006中超联赛上海申花队与厦门蓝狮队的足球比赛在虹口足球场举行,当上半场比赛进行到6分钟时,申花队攻入一球,全场球迷随之欢呼雀跃。在6号看台观战的25岁球迷张某按捺不住自己心中的激奋,扯掉外衣,光着膀子取出了藏在裤袋内的火焰信号弹进行燃放,红色的火焰喷薄而出,四周的球迷纷纷躲避,在足球场内执勤的民警迅速上前将其带离现场。

  由于张某的行为扰乱了球场的治安秩序,虹口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4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行为人张某处行政拘留5天,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虹口足球场观看足球比赛。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上海第一个因在球场看台上燃放烟花被行政拘留的人员,也是全国第二个被警方责令12个月内不得进入足球场观看足球比赛的球迷,另一个是3月11日在重庆因欢庆重庆力帆队主场战胜了辽宁队而冲入场内的球迷陈某。

  警方提醒广大球迷,在足球场内观看比赛,一定要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决不能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否则,必将承担严重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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