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广东观念创新的新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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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0:53 南方网 |
南方网 南无言 近日报载深圳市出台全国首部改革创新法规,实行依法改革。 曾几何时,有谁对改革这个字眼有过疑问?概因为,举凡改革,总有创新的意味,是改不合适宜的思想、革横亘在前进道路上的旧制度的命。正是因为改革向来被赋予了积极进取的涵义,因此对一项改革是否合乎法律,改革的成本和代价究竟如何,似乎少被人所关 注。因为改革的初衷是破除旧制度的藩篱,建立新制度,因此即便改革已经违法,也往往不被追究;或者虽然改革者没有因改革谋取私利,也没有与他人恶意串通,但因为触犯了“天条”而身陷困境或囹圄,致使应当达致的改革目标功亏一篑,徒增改革成本。深圳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的出台,从制度上保证了改革的依法进行,特别是三条免责条款(即所谓的宽容改革失败原则)的明确,不仅是一次观念的创新,更是新阶段为解决“攻坚阶段”的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将促使改革的发动者遵循科学、有效、依法的原则推进改革。但《深圳市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毕竟是一件法律制度的创新,其效果究竟如何,是否如设计者想象的可以解除改革者的后顾之忧,保护改革创新精神,同时又可以防止某些部门或个人假《条例》之名而行一方私利之实,则尚需实践检验和完善。但不管怎么说,《条例》的出台是在观念创新引导下的一种制度创新,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市”的精神。(编辑:东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