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修改洗黑钱罪附加刑 通过报章公开有罪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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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0:55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3月20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完成“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法案细则审议,修改多项清洗黑钱犯罪附加刑,包括透过在澳门最多人阅读的中文报章及葡文报章,以及在其从事业务的地点以公众能清楚看到的方式,张贴不少于十五日的告示,公开其有罪裁判,以扩大有罪判决的预防性效力。 六附加刑撤一增一 “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法案修改文本修改清洗黑钱犯罪的法人及社团所科处的六项附加刑(第五条第八款),取消一项、新增一项、维持六项附加刑。在参考了相关现行法律,对法人的刑事责任的第九款修改为:“附加刑可予倂科”。 二常会及特区政府在细则审议时认为,原第五条第八款第一项附加刑“良好行为之担保”与清洗黑钱犯罪的性质不符,删除;原第二项修改为“禁止从事某些业务,为期一年至十年”作为附加刑的第一项。原因是原文本中的“职业”表述不适用于法人组织;原第三项“剥夺获公共部门或实体给予津贴或补贴的权利”得以保留,作为附加刑的第二项。 受罚场所可永久封闭 委员会认为,考虑到原第四项规定“如违法者被判处六个月以上徒刑,则可命令暂时封闭其场所,期间为一个月至一年”,以及原第五项“永久封闭场所”调整为第四项附加刑,都因适用这种刑罚而导致劳动关系中止,应视为属雇主责任的无理解雇。委员会接受政府建议,在第五条新增第十款:“劳动关系如因有关实体被法院命令解散或被科第八款规定的任何附加而终止,则为一切效力,该终止视为属雇主责任的无合理理由解雇。”作为第三、四项附加刑的补充规范。 为适当响应预防某些特定形式犯罪的需要,修改文本新增第五项附加刑罚为“受法院强制命令约束”。 于业务地点公布裁判 值得注意的是,为扩大对有罪判决的预防犯罪的效力,第六项附加刑在原有“公开有罪裁判”的规定下,新增“其系透过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最多人阅读的中文报章及葡文报章作出,以及在从事业务的地点以公众能清楚看到的方式,张贴以中葡文书写的告示作出,张贴期不少于十五日,上述费用由被判罪者负担。” 附加刑实施范围扩大 同时,委员会大部分成员亦接纳政府解释,认为“法案”配合“有组织犯罪法”相关规定后,除了由黑社会尤其是犯罪组织所作出的洗黑钱犯罪得处以附加刑外,清洗来自恐怖主义活动及贩毒的不法利益,以及一般由行为人作出的清洗黑钱犯罪,均可处以附加刑。因此,“法案”没有缩小附加刑的实施范围,反而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