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人状告“长安福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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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4:40 兰州晨报 |
“安全气囊”诉讼,世界性难题?兰州人状告“长安福特”一案法庭采用无过错公平原则调解●“冲着”安全气囊买车,遇车祸时气囊却“罢工”了…… ●向厂家提出交涉,答复却是:安全气囊质量没有问题 ●消费者将厂家和商家诉至法庭 ●目前,“安全气囊”问题还是个世界性的法律难题……以前,安全气囊只是高档轿车的标志,现在,越来越多的中档轿车甚至经济型轿车都把气囊当作卖点。青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张先生(兰州人)就是冲着商家对安全气囊的宣传功能,购买了兰州赛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一辆福特蒙迪欧2.0尊贵型轿车,该车由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生产。可是,在发生了一起车毁人伤的交通事故后,张先生认为是安全气囊“没有作为”,向商家讨说法,商家却把一份调查报告放在张先生的案头,结论是“安全系统质量没有问题”。 张先生在网上查了一些处理气囊未爆纠纷的案例,倒吸了一口凉气:“在中国发生的气囊未爆事故,还没有一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由于气囊系统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对于安全气囊的诉讼,国外也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日本挂了十几年的官司都有。此类纠纷同样令全世界头痛! 案件回放车祸:交警认定驾驶员负全责 2004年11月28日晚8时20分,张先生驾车以120公里的时速由西宁向兰州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西兰高速公路乐都以东22公里处时,突然发现前方约80米处有一辆平板半挂大车,该车没有尾灯,张先生连闪大灯,并往左超车道打方向,由于车速太快,车撞到路边的防护栏和立柱上,前部被撞得面目全非,左侧车轮脱落,正面保险杠和水箱等严重损坏。 车祸还造成张先生胸部3根肋骨骨折,尾骨骨裂。 2004年11月30日,青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事故认定书认为,张先生驾驶机动车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交涉:安全气囊“罢工”致伤人 在清理“受伤”汽车时清理工发现,事故发生时,该车的安全气囊未打开。 张先生认为,该车《车主手册》中表述:“重大碰撞(正面或30°内会引起爆前安全气囊,在发生碰撞约数千分之一秒安全气囊充气膨胀。”为什么在事故中安全气囊没有“作为”呢?张先生就此向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提出交涉。争议:气囊质量问题受到质疑 2005年3月,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给张先生发来《关于兰州气囊未爆事故报告》:在事故过程中,该车为侧向撞击,碰撞角度超过两侧30°的范围,不符合安全气囊展开的“正面或角度从正前方算起30°以内”的条件。碰撞面的受力面积小,且被撞击物极易变形,车辆的减速率较小,达不到安全气囊展开所需的速率。保险杠防撞杆的变形有效地吸收了撞击的能量,所以车辆纵梁吸能区没有大的溃缩,驾驶舱没有严重变形。 结论是安全气囊没有质量问题。 张先生不服,于2005年11月11日一纸诉状将兰州赛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告到青海省乐都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据《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判令两被告修理损坏的福特蒙迪欧轿车,赔偿有关损失4万余元。结果:法庭采用无过错公平原则调解 2006年3月6日,青海省乐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在法庭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安全气囊防护作用仅限于正面,打开要依赖一定的条件,比如速度、角度,当时是否符合打开条件,未能考证。张先生提出疑问,该车的头部被撞成U字形,左前轮胎脱落,驾驶员几乎丧命,该车的安全气囊还不打开,应该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打开? 庭审后,在法庭主持下,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补偿张先生医疗费1.5万元。该案审判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案的调解解决,适合民法中的无过错公平原则。 本报记者郝冬白专家说法 近日,就此案件记者采访了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马红平。 记者:怎样确定气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专家:消费者购车时,对安全气囊的认知程度仅限于有关广告的宣传内容和《车主手册》对安全气囊系统的有关文字表述。该车的《车主手册》有这样一段话:“重大碰撞(正面或30度内会引起爆前安全气囊,在发生碰撞约数千分之一秒安全气囊充气膨胀。”那么,什么情况下属于“正面或30度内”,属于“重大碰撞”,这个从表象上看,比较简单,可是,要量化和数字化,由谁来量化和数字化,就需要慎重考虑。有关专家说,对于确认属于正面碰撞的事故,在诉讼中最难处理的是碰撞程度的确定,这是非常精辟的说法。可是,这些专家也认为,通过试验方法对单个的气囊诉讼案件进行鉴定几乎是不可能的,国内、国外的试验机构都做不到。 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高级工程师朱西产博士曾开出一个“药方”,他认为,对于此类纠纷,可采用统计方法,从用户抱怨、事故统计、汽车维修等渠道获取资料。如果某一车型的安全气囊同类型的问题出现频率很高,则由政府部门指定检测机构对该车型展开详细调查,国外汽车召回制的基础就是从这些统计资料中发现问题。 记者:有没有解决气囊纠纷的最佳途径? 专家:有专家提出,最佳途径是安装行车记录仪,记录下事故前、事故中的各种状况及碰撞减速度波形等重要参数。 目前使用的气囊电控单元一般都具有这一功能,厂家可通过下载事故中的记录了解事故过程。目前国内解决气囊纠纷都是这样做的。 记者:厂家拿出的数据会做到公正吗? 专家:从技术上说,使用行车记录仪的数据完全能够解决安全气囊的纠纷,问题出在公正性方面。安全气囊系统的技术是属于企业的,数据下载用的仪器、下载过程的操作、对数据的解释都只能由企业完成,使得用户对得出的“气囊系统工作正常”的结论难以接受。 在法律方面,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几个检测机构都没有从事事故鉴定业务的授权。 记者:该类案件的举证责任是怎样分配的? 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举证的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因产品质量致人损害的案件,产品生产者和经销者必须举出产品质量没有缺陷的证据,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当事人只要举出了购买和使用了该产品,并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至于产品质量有没有缺陷,该举证责任应该由产品生产厂家来完成。 记者:调解解决是否最佳结果? 专家:据我所知,国内的这类官司最后都是以调解解决的。 当然,对当事人来说,调解解决了,双方都满意,同时皆大欢喜的结局也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 但我个人认为,有些官司不单纯是为自己打的,还有为社会的因素。 安全气囊是配制在汽车上的一种安全防范装置,它的消费群体很广泛,如果能出现一个“一根筋”的当事人,一诉到底,使法院产生一份能够将责任分清楚的判决,可能会有更大的社会意义。 本报记者郝冬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