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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辞职押金被扣律师:应无条件退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01:52 重庆晚报

  热线966988接报:南岸区幼师陶女士投诉,辞职时,被幼儿园收取的400元押金未能退回。

  记者走访:陶女士称,自己原是南坪妇联幼儿园的老师,但并未与园方签订有关合同。去年11月起,幼儿园从职工每月工资中扣除100元作为物品押金。2月13日,陶提出辞职,表示要立即走,幼儿园以制度规定辞职须提前一个月申请为由,没有批准,要求陶等园里

找到新老师再走。而陶从14日起就未再去幼儿园,但当陶退还相关物品后,索要押金时,幼儿园称,陶的行为给幼儿园带来了损失,暂时不能退还。

  昨日,该幼儿园王园长说,陶主要是没有遵守幼儿园的相关制度,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因此给幼儿园的正常教学工作带来了影响,也造成了损失。王园长表示,陶的押金肯定会退,但陶也须赔偿幼儿园的损失。

  本报新闻律师团、志同律师事务所陈昊律师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都无权以任何名目收取保证金(例如押金),否则应无条件退还。对于辞职的规定,双方须根据合同约定来执行。该事件中,虽然双方没签合同,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同时,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又不能代替合同,无法律效力。如涉及赔偿,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来证明存在直接的经济损失。

  见习记者赵远哲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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