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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伤二岁娃惹出特殊侵权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03:37 江南时报

  本报讯(通讯员楚森记者童家松)二岁男孩跟随7岁的哥哥出去玩时被狗咬伤。男孩家长与狗主人为赔偿问题对簿公堂。近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狗主人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4611.18元。

  据介绍,2005年8月24日傍晚,7岁的童童吃过晚饭后与村上另一个小朋友在门前的河边玩耍,身后还跟个二岁的弟弟超超。不一会,两个孩子一起回家,快到家时,一只高高

大大的大狗扑向了超超。

  听见声响的超超奶奶跑出来一看,只见满脸是血的小孙子脸朝天地躺在水泥地上。不远处,一只大狗正往村里窜去。超超奶奶认识那是本村津某家养的狗。津某听说家里的狗咬伤超超后,急忙把小孩送到卫生所。津某随后还交给超超的妈妈1100元钱作为医疗费。小超超随后被医院确诊为左眼外伤,左眼睑皮肤撕裂伤,部分缺损,左面部皮肤三处裂伤达20厘米,深达肌层的有8厘米。

  但随后,让超超一家出乎意料的是,津某事后矢口否认是他家的狗咬伤了超超,并提出如果要津某赔偿损失,超超的监护人必须拿出证据。可当时在场的只有7岁的表哥和年迈的超超奶奶,被告因此拒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于是,超超的父母以超超名义一纸诉状将津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54601.1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本案是特殊侵权,被告是动物饲养人,被告应就受害人是否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主张其饲养的狗没有致伤原告,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也不能证明原告的受伤是由他人饲养的狗所致,因此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庭最终确认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21日第三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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