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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在校大学生有权享有土地收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05:37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成都中院日前出台13个热门指导案例

  (记者晨迪)记者昨日获悉,成都中院第四期案例指导日前出台,成都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农村大学生应享有承包地收益分配权、间接证据形成锁链能够推翻直接证据、

医疗初始诊断不能作为医疗过错等13个热门案例被编入其中,并从现在起指导全市基层法院断案。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赚钱入狱1年半

  【案情】黄晓雷于2001年3月进入飞博创公司,参与公司GBIC模块的研制,在进入飞博创公司时即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2002年3月,黄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将飞博创GBIC技术资料带离公司。黄晓雷辞职后,通过刘朝阳认识了胡学民,二人经过商谈,决定做CBIC产品,由胡学民出资200万元成立光玉公司,使用飞博创公司GBIC模块的技术资料进行生产、销售,其中黄晓雷以技术入股,用其姨妹潘颖的名义在光玉公司占有44%的股份,光玉公司于2002年4月25日正式成立。2002年8月,光玉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被成都高新区工商局查封,被告人黄晓雷、胡学民又变换公司名称,以光讯达公司名义继续进行生产、销售。法院查明:2002年8月至2003年5月,黄晓雷、胡学民向北京线科世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龙信科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康姆力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GBIC模块4634块,金额达230余万元。

  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黄晓雷、胡学民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由于其犯罪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130余万元的重大损失,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处黄晓雷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胡学民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对两人非法所得人民币1303900元予以追缴。

  【点评】本案是成都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新类型犯罪,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系列。随着中国入世以及今年成都市创建知识产权示范城行动的开展,知识产权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知识产权民事和刑事保护力度也已经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是全方位的,既然刑法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那么一个行为如果构成了刑事犯罪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农村在校大学生有权享有土地收益

  【案情】徐某是成华区圣灯村九组村民。2001年9月,她考取武汉大学,户口随之迁往学校。之前,她每年都要参加村里的土地年终收益分配。2002年、2003年村里给每人发放了共3400元的土地收益,但以徐某已经不属于村民为由,停止向她发钱。徐某因此起诉。

  成华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将户口转入大学,是便于学校和当地户籍管理。由于大中专学生毕业不包分配,徐又来自农村,成华区政府有文件规定,大中专在校学生学习期间不退还承包土地,保留住房及宅基地,这是对徐某土地承包主体资格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圣灯村九组构成侵权,所以应当返还此收益。

  【点评】农村在校大学生在户口迁出后,是否仍享有承包地的收益分配权?国家立法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法院应综合各种因素判断,不能以户口作为是否享有承包地收益款分配权的惟一标准。

  医院初诊不准 不能作为医疗过错

  【案情】2002年9月16日,胡某因病住进了成都某医院。院方根据胡某的症状,初步诊断他可能患“狂犬病(重型)”或“过敏性哮喘”。此后,胡某转至华西医院治疗。华西医院后诊断为“臆症”。胡某认为成都某医院误诊,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赔偿55000元。

  锦江区法院认为,医生的诊断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医生的判断也需要验证,还可能因病情发展变化进行修正,由于病人转院,医院没有验证判断的机会,所以不能认为医院初始判断没有合理性。最终判令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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