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溺死路料场 粗心业主被判处赔偿4.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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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08:05 广西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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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讯 日前,象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覃某、韦某、张某因疏于管理,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造成年仅8岁的小学生覃某某在其经营管理的路料场溺水死亡,被判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4.6万元。 自2004年8月起,覃某、韦某、张某在象州县某砖厂附近的一个路料场挖路料,并卖 给他人获利。由于取料较多,路料场被挖成一个大深坑,雨后积水形成一个大水塘。3人没有意识到潜在的危险性,没有在大水塘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2005年6月12日下午2时左右,覃某某和与自己年龄相当的罗某、付某一起到路料场玩,付某不小心跌下大水塘,覃某某见状即下水救助。由于覃某某年龄小,力气不足,而且不懂救护知识,两人在水中挣扎了一番,付某挣到了岸边,罗某把他拉了起来,覃某某却沉了下去。惊慌失措的两个小孩跑回家后,没敢把事情告诉家长,到了下午3时许,几个小孩到路料场的大水塘游泳,才发现覃某某的尸体浮了起来。 事故发生后,覃某某的家属认为覃某等3人经营路料场时,对场内形成的大水塘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覃某某在大水塘溺亡的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辩称,该路料场地处荒岭山槽,不是公共场所,法律没有规定在这样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象州县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三被告是该路料场的施工者、经营管理者,对在路料场施工后形成的危险因素,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违反了安全注意义务,与覃某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覃某某的家属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覃某某未尽到监护职责,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陈恒)编辑:马骎作者:陈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