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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起纷争工商当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08:33 法制日报

  1月20日,也就是新《公司法》实施刚刚二十天,江苏省兴化市大营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余某便以公司名义起诉兴化市工商局行政不作为,要求工商局撤销于同年1月5日为该公司作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但在3月1日被法院驳回。

  此案的起因还得追溯到公司上两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一

  自来水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末,原任法定代表人余某、现任法定代表人关某都是股东之一,并且经过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关某所占股份已达60%以上。2003年初,原法定代表人余某的任期届满后,公司向兴化工商局提交了召开日期为2003年1月28日、并经全体股东签名的内容为“一致选举余某为执行董事”股东会决议,并按法定程序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2004年底,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公司又向工商局提交了召开日期为2004年12月30日、全体股东签名的内容为“一致同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股东会决议,再次办理了变更登记。

  然而未过多久,即2005年初,作为公司大股东的关某向兴化法院起诉,称自来水公司自成立以来,作为执行董事的余某一直未按公司章程规定主持召开股东会,上述两次股东会决议上他本人的签名均为别人代签,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按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并确认上述两份股东会决议无效。

  二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了关某的诉讼请求。2005年9月21日,判决正式生效。关某随即持两级法院的判决文书到工商局反映情况。2005年9月25日,兴化工商局对该公司2004年12月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股东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注:2003年1月28日的虚假股东会决议已过两年的行政处罚时效)。根据修改前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2005年11月3日,兴化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公司予以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

  2005年11月21日,关某以大股东身份主持召开股东会选举公司执行董事,并按公司章程规定以各股东出资额行使表决权。会上,关某以66.6%的股权选举自己为公司执行董事,余某则以20%的股权选举另一股东尚某(持13.4%股份,没有出席,关某曾发挂号信通知)为执行董事,同时言明如果关某还清因承包经营所欠公司80多万元的债务后(该债务由余某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公司名义对关某提起民事诉讼,已经泰州中级法院审判确认),就选举关某为执行董事,并先后在股东会记录、股东会决议上签了名。

  2006年1月5日,关某持2005年11月21日的股东会决议、两级法院的执行结案通知书和本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到工商局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并于当日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

  三

  2006年1月9日,余某仍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以公司名义,书面要求兴化工商局在一周内撤销公司2006年1月5日变更登记。理由有三:一是关某另有其他到期未偿的债务;二是关某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公章是私刻的;三是公司2006年1月5日据以变更登记的股东决议无效。对此,工商局当场决定不予受理。

  1月20日,余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公司名义向兴化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兴化工商局违规办理变更登记,对材料审查不严,对原告的申请行政不作为,也没有及时作出书面意见,诉请法院撤销兴化工商局2006年1月5日作出的变更登记。3月1日,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余某以公司名义提起的起诉。裁定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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