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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败诉将被追究过错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08:33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3月20日讯 记者杜海岚 为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工作自查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强化执法人员责任意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将于4月1日起施行。据此,因违法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败诉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过错责任。

  《办法》以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程序为逻辑主线,内容包括败诉结果确

认、过错情形认定、过错责任认定、过错责任追究四大部分。《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件”,是指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和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办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导致败诉的,经败诉结果确认后,应当追究其败诉过错责任;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权职责、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认定败诉过错责任。

  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应赔偿、违法要追究的原则,将权力与责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办法》规定了四种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严重违法、违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还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依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实施赔偿后,将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事业单位,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药品评价中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等单位都是该《办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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