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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08:37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3月20日讯 记者郭晓宇 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发布了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重要消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发出通知,从即日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向社会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是贯彻落实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

议精神、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普及劳动法律知识、促进不同群体对劳动合同制度建构的共识的过程。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做到集思广益,使制定的劳动合同法符合实际,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按照有关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于2006年4月20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可以将意见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或者通过中国人大网站(www.npc.gov.cn)提出意见。

  为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展开讨论、充分发表意见,还同时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说明。为配合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即日出版发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单行本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参考》。

  据悉,为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增加人大工作的透明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进一步明确了新闻发言人,健全了新闻发布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新闻发言人由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会议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由主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常委会副秘书长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由办公厅新闻局局长担任。

  文字解读

  不签书面合同权利同样受保护

  草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现状: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制定劳动法时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目前,这一制度在城镇国有、集体及外商投资企业得到较好的推行。上述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5%左右。但是,仍有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尤其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特别是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

  草案解读:劳动合同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解决劳动争议时最直接、最有力的凭据。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有一些规定,但比较原则。草案的规定与之相比,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出了更明确具体的要求: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不论是否有书面合同,都视为已订立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使用人单位无法通过不签劳动合同的方式逃避法定义务,明显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合同终止也能拿到补偿金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依相关规定解除、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续签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时,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

  现状:现在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大部分期限都在一年以内。据调查,目前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下劳动合同的占60%左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仅占20%,辽宁、天津、山西、山东、江西都在10%以下。

  草案解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用支付补偿金。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原因,主要就是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将合同期限缩短到期自然终止,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补偿金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合同到期终止也要支付补偿金。同时,为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续签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这样如果企业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支付的补偿金数额可以相对少一些。草案通过采取这种经济措施,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恶意欠薪要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现状:尽管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但拖欠行为仍时有发生。2004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占41%。建筑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突出,有的企业前清后欠。拖欠工资特别是欠薪逃匿引发的群体事件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草案解读:劳动合同法草案把防止欠薪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恶意欠薪者不仅要限期足额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还要在此基础上为劳动者加付50%到100%的赔偿金。这样细化的规定和有力的处罚措施,无疑加大了恶意欠薪行为的法律成本,可以有效避免或者减少恶意欠薪行为的发生。

  建立劳务派遣资本金制度

  草案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现状:劳务派遣是指由专门的劳务派遣机构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是我国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也是发展较快的用工形式。但目前在劳务派遣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同工不同酬”的问题突出。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新组建的劳务派遣企业,再由派遣企业重新派遣到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等待遇却与原来的相差甚远;有的用人单位将自有职工解聘空出岗位后,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对自有职工应当承担的义务;还有的劳务派遣单位运作不规范,高比例从劳务工工资中提取管理费,甚至克扣拖欠劳务工工资,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

  草案解读:如果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不加限制,它很可能成为主流用工形式,即劳动合同为劳务合同所替代,这势必带来许多新的问题。草案的有关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相互推诿对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对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资本金制度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付出一定的资本金作为备用金,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造成劳动者损害,就可以用备用金支付给劳动者。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资本金制度为劳务派遣人员维权起到了保底作用。

  严格试用期的设定范围

  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现状:滥用试用期,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近年来许多企业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试用期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而在试用期结束的前一天解除劳动合同。

  草案解读:草案严格设定试用期的使用范围,并且区分不同情况比较详尽的规定了合理的试用期制度,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有望解决。

  图表解读

  劳动合同法草案主要规定

  主要规定

  具体内容明确违约金设定范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招工不得收押金扣证件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的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对集体合同作出具体规定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五种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理解分歧采纳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部分国家法律对劳动合同签订形式的规定

  国家

  具体内容

  英国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订立一方需要向另一方作出一个“要约”(offer),这个要约是可以附带条件的,这些条件可以包括以下方面:有关证明、工作许可证、健康检查、资格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如果所附加的条件没有完成,则合同不能成立。

  法国雇用合同按合同双方都认为适于采用的某种方式而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即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面的、并打算在法国领土上执行的雇用合同,应以法语书写。

  日本口头形式视为默认。

  埃及个人雇用合同应用阿拉伯文字书写,并规定试用期。如无书面合同,则只有工人有权通过他能找到的任何证明来证实其权利。

  越南 雇用合同应当用书面形式订立。对某些临时性的和为期3个月以下的工作以及家务工人,可以订立口头合同。

  秘鲁一般提供服务即认为存在合同,特殊条件下签订书面合同。

  利比亚 雇用合同应该用阿拉伯文书写。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应允许工人单独以任何有效的证明方式确立其权利。

  部分国家对无效劳动合同认定标准的规定

  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

  有此规定的国家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协约(即集体合同)、劳动条件及其他待遇所规定的标准部分(除对雇佣工人有利)的合同

  德国、日本、巴林、利比亚以欺诈、诱骗、恫吓、胁迫或伪造证件等手段诱使任何工人签订的合同

  德国、尼日利亚 合同中规定的服务条件对受雇人不利的或侵犯受雇人权利的部分

  沙特阿拉伯、新加坡违背善良风俗或合同目的不合法、不道德的劳动合同

  德国、法国 主体不合格,意思有瑕疵的合同

  法国 雇员放弃其所享有的权利所订立的合同

  沙特阿拉伯、新加坡低于最低工资的协议无效

  利比里亚 未成年人未在保护人的许可下签订的雇佣合同或是在达到合法年龄时未对合同加以认可或者合同未继续得到其保护人或按情况得到法院的认可的合同

  巴林

  看法

  期待劳动合同法成新维权利剑

  阮占江

  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这充分说明立法机关对这部法律给予高度

  重视,立法进程正进一步加快。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以及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我国劳动力市场逐渐出现了一种供大于求的非均衡格局。在此格局下,一些用人单位或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或滥用试用期,或随意拖欠工资,一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严重侵犯。虽然劳动法及其他法规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早就有相应规定,但是,由于其中一些规定或相对滞后,或本身就存在一些空白,造成许多劳动者权益保护得不到切实、有效和及时的保障。

  立法,实际上正是对社会现实情况的回应。针对相对严峻的现实情况,有关部门通过举行专家研讨会等各种方式,在总结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订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其中,因为高度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立法主旨,因为蕴涵着诸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法律亮点,草案自首次提请审议以来,就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公开、民主的立法,正是确保所立之法成为良法的基本途径。因此,我们不仅期待,也同样坚信,这部经过多方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定能尽快成为我国亿万劳动者一把新的维权利剑。

  背景资料

  17省区市颁布地方法规规章

  

  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原劳动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的配套规章和政策,主要有《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等十几个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地方劳动合同立法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国已有17个省区市颁布了劳动合同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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