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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07:0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进入省人大审议程序

  早报讯(记者周晶晶) 昨(29)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与会的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了《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法规。设置户外广告牌向哪个部门申请?哪些户外广告行为属违规行为?该条例解决了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的空白问题。

  户外广告向谁申请

  新《条例》规定: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向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提申请;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向所在区(县)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提申请;在成都市市管高速公路和省国道线两侧设置广告的,向市交通局申请;利用气球、飞艇、飞行伞打广告的,向气象等部门申请;设置招牌,则向所在区市容环境部门申请。

  《条例》还对户外广告的使用年限做出了明确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3年,电子显示屏使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乱设广告牌最高罚1万

  《条例》规定,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转让的除外。

  针对乱设广告牌造成危险和影响市容环境和搅扰市民生活工作的问题,《条例》规定:搭建户外广告牌危及建筑物安全的,搭建在建筑物屋顶的,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搭建的,或者利用树木或者损坏绿地等,均属违归擅自搭建,对其单位或个人,将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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