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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制度先看学生乐不乐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6:17 华商网-华商报

  ■杨涛

  新华网4月8日报道,长春师范学院日前宣布,经过在2005届毕业生中的“试运行”,今年6月份起,学校将正式施行“毕业生召回”制度。这所学校向其毕业生所在的各个用人单位郑重地作出“售后服务”承诺:用人单位在聘用后,如果对本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工作能力等方面不满意,或学生觉得自身能力不足,学校可将学生“召回”,在专业知识、专

业技能等方面施以“一对一的强化培训”。

  从表面上讲,学校认为,学生是学校生产的“产品”,而用人单位则是“买家”,召回制是向“买家”所作的“质量承诺”;其次,学校是希望通过推广“召回”制度,逐步建立学校职前职后一体化的体制,最终实现终身教育。这些理由都是为用人单位和学生考虑,但从深层次上讲,还在于就业市场供求失衡、学生就业严峻、用人单位拥有强势话语的结果,是学校为提高就业率进而提高入学率作出的无奈之举。

  然而,这种举措是否是灵丹妙药而受学生普遍欢迎呢?我看并不然,早就有人指出,缺陷是产品被召回的基础,但毕业生在某个工作岗位上不称职,并不意味着在另一个岗位上不称职,更不意味着学生本身存在缺陷。在职场的能力还包括社会经验等等,光靠学校教育也是不够的。所以,推行“毕业生召回”制是否能起到提高学生能力的目的,本身还是值得怀疑,何况,是否愿意被召回,还是学生的权利,因为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受到法律的保护,除了法定的情形比如的确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外,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学生,而学校不是学生的主人,也不是想召回学生就可以随意召回学生。

  不过,笔者也无意完全否认“毕业生召回”制度,对于某些行业或者某些学生来说,召回可能的确是能帮助他们增强能力,更加适应工作。关键就在于学校推行“召回”制度的目的要端正,就是主要为学生考虑而不是主要向用人单位献媚,不能把学生当作产品推销时搞“三包”一样,想随时收回就收回。学校必须首先征得学生同意后,才可以向用人单位说明实行“召回”制度,但所谓的召回也不是用人单位就可以撒手不管了,当学校对学生进行再充电后,用人单位必须再次接收,没有法定理由不得随意辞退。一切为学生考虑,一切以学生自愿为主,这样才能使“毕业生召回”制度具有人性化,符合教育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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