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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往来港澳10项便民措施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6:2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据新华社电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9日宣布,自4月10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陆续启用2005版往来港澳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开始实施,内地居民短期往来港澳地区10项便民利民措施同步出台。

  1.增加1年1次、1年两次团队旅游签注、个人旅游签注和其他签注,方便申请人在

1年内自由选择出行时间。

  2.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商务、劳务进行异地核查回函时限,由现行20天改为10个工作日。

  3.取消内地居民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重新申请需登报声明的规定,由申请人提交遗失声明即可。

  4.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条件中增加奔丧等特殊事由,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可申请赴港。

  5.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6.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内地居民及其亲属,在港澳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

  7.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港澳遗失或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8.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内地居民及其亲属,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向逗留签注受理或者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

  9.内地居民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10.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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