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建设费没理由续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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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8:00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财政部近期下文明示,包括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在内的18项政府性基金已于2005年底到期,而民航总局表示,鉴于“情况比较复杂,一些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故将机场建设费执行期限延续至2006年底(相关报道详见本报8日第16版)。过了一天,民航总局又改口,称机场建设费调整目前尚无定论。 既然财政部正式发布通知,明确规定征收机场建设费已到期,就不应继续收取,除 非有非常重要的理由与特别情况。既然规定到期后还沿用,人们又何以相信2006年底,机场建设费就会停收?百姓对政策应该是可预期的,尤其是通过文件予以明确的事项,如果有关部门随意更改,就会置百姓于茫然无措之境地。有关部门多“研究”一年,百姓就要多付一年的钱,在14年时间里,民航乘客已为机场建设费多付了数百亿元,而根据民航总局公布的数字,2004年、2005年两年,民航乘客就已支付129亿元机场建设费(4月7日《广州日报》),如果续征一年,意味着民航乘客要多付60亿元左右。所谓“进一步研究”难道就不可以在原本应该到期的2005年底前进行?自开征机场建设费以来的十多年时间,难道还没研究出个所以然来? 另外,“情况复杂”能成为改变一项政策的理由吗?“情况复杂”的“情况”是怎样的情况,其中有什么理由足以改变原定的政策,这些都应向百姓说清楚。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百姓都有知情权。 除了将“比较复杂的情况”公开外,有关部门还负有解释政策的责任,取得百姓的理解与赞同后,才能作出续征费用与否的决定。具体而言,应就续征机场建设费举行听证会,接受群众与媒体的质疑,否则就不能说具有合法性 ———有关部门不能关起门来研究情况,而应将群众意见纳入研究工作当中。 将“情况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作为将原有政策执行期限延续一年的理由,这样的行政态度与方式,表明有些部门契约意识欠缺,不能严格遵守行政程序的设置。这说到底是因为消费者权利处于不对等的尴尬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