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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行李丢失最多只赔8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8:15 法制日报

  □专家:依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航空公司以自己的单方意思,改变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限定了赔偿范围,其规定是无效的

  本网记者 肖黎明 本网实习生 于天

  出趟远门,无论搭车坐船,还是乘坐飞机,托运行李都是家常便饭的小事。然而,

这种在生活中往往被孤立和忽视的小事,一旦集中起来,却能引出一个令人担忧的现实。总部设于日内瓦的国际航空电信公司(SITA)近日公布行业报告说,2005年全球各航空公司航班上约有3000万件托运行李临时丢失,其中约20万件行李与主人彻底“失去联系”。

  报告指出,全球民航业的“行李托运问题日益严重”。2005年因对托运行李处理不当,全球航空公司损失了25亿美元,而2004年这一数字为16亿美元。这是一组令人感到震惊的数字,虽然过去很少有人注意到。在我国,客流量的不断增加已成为影响行李托运的最大因素。

  托运的行李为什么会与主人“失去联系”呢?记者综合行业报告与采访结果后了解到,大致有以下7种因素与航空托运行李的丢失发生着联系:1、机场管理还不够规范;2、行李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够强;3、意外事件的影响;4、机场拥堵,乘客有意或无意拿错行李导致行李丢失;5、登机时间紧张;6、转机频繁;7、安检严格等。

  托运行李丢失,给乘客带来了许多无法预料的麻烦,但乘客最大的怨气还是发泄到对航空公司的赔偿不满上。据了解,目前国内航空公司对托运行李丢失的赔偿标准为:每公斤赔偿限额为50元;即使办理声明价值并支付有关附加费用的,获得的最高赔偿限额也只有8000元。

  “我的托运行李最多只值8000元吗?”许多曾经丢失过托运行李的乘客抱怨说,“现在,一套西装动不动就价值数千元,还不说那些价值不菲的电子设备。显然,这样的赔偿标准不合理、数额过低,明显有利于航空公司一方”。

  一些业内人士还指出,相比国外航空公司,国内航空公司在处理由于行李丢失引发的纠纷时,推卸责任的状况比较多,整个赔偿手续也较繁琐,处理态度不能够让乘客感到满意。

  还有一个经常被人疏忽的现象是,在没有航空公司的明确提示下,很少有乘客在办理行李托运时去办理价值声明手续,也不愿意再为此支出更多的附加费用。这意味着,即使发生托运行李丢失,目前国内也很少有乘客能得到8000元的上限赔偿。

  “国内航空公司的赔偿规定主要有两个层面的意思表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所长于飞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说,其一,若旅客对自己损失无法举证,依每公斤50元的限额标准推定当事人的损失并进行赔偿;其二,旅客若在行李交运时,对托运物品声明价值的,则依声明价值赔偿,但最高限额为8000元,旅客免负举证责任。

  “各航空公司的主体性质均为企业,既非行政机关,更非立法机关。其所制定的规定属于企业的内部规定,不能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于飞说,“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即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完全赔偿原则。而航空公司现在以自己的单方意思,改变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限定了赔偿范围,强加于合同相对方,其规定是无效的”。

  本网北京4月9日讯

  链接 航空公司关于托运行李丢失的赔偿规定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中国南方航空公司规定,托运行李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由航空公司负责赔偿,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时,可以办理行李声明价值,航空公司收取相应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声明价值不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此件行李丢失,航空公司按声明价值赔偿。

  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还特别规定,如承运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承运人有权拒绝收运。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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