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赴港澳今起更便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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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13:55 海峡网-厦门晚报 |
■一年内可自由选择出行时间 ■遗失通行证无需登报 ■未满16周岁或已满60周岁,可委托人申请 新华社电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9日宣布,自2006年4月10日起,内地居民短期往来港澳地区10项便民利民措施出台。 这10项便民利民措施包括: 1.增加1年1次、1年两次团队旅游签注、个人旅游签注和其他签注,方便申请人在1年内自由选择出行时间。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商务、劳务进行异地核查回函时限,由现行20天改为10个工作日。 3.内地居民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无需登报声明,只需由申请人提交遗失声明即可。 4.因奔丧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在澳门就学或就业的内地居民,可申请赴香港。 5.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证件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6.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7.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内地居民及其亲属,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向逗留签注受理或者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也可以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入出境通行证返回。 8.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内地居民及其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 9.内地居民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10.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来源: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