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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照 只准收取成本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4:1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群众反映较大的培训考试乱收费、交通乱收费等问题有望得到根本性规范和抑制。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7月1日,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从此,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有中央和省两级有权审批,对于重要收费还需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而且行政管理类、考试类、强制性培训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直接成本审核,不得赢利。

  审批:省级以下无审批权

  《暂行办法》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只有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拥有,省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无权审批。全国或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并于批准执行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其中,对涉及面广的收费审批,《暂行办法》要求价格、财政部门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征求社会意见;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收费标准,还要进行专家论证。

  收费:按成本审核 不得赢利

  《暂行办法》规定,价格、财政部门对行政管理类、考试类收费要从严审核。

  行政管理类收费:是指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行使管理职能的需要从严审核。其中,各种证件、牌照、簿卡等证照收费标准按证照印制、发放的直接成本,即印制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及合理损耗审核。

  考试类收费: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考试收取的费用,以及组织经人事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考试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从严审核。

  强制性培训收费:首先根据培训的门类、科目、等级,核定培训课时的分类收费标准,其次按照培训课时设置情况,分别审核具体的收费标准。此外,其他收费类别的标准,根据管理或服务需要,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审核。

  监督:遇乱收费向12358举报

  《暂行办法》要求,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和收费对象等。对于公示之外的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并可拨打12358向物价部门举报。

  本报记者杨富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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