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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找原因区别对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4:24 检察日报

  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后,对公安机关出现的“消极侦查”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查找原因区别对待:

  1.若公安人员侦查水平不高,检察机关可及时引导侦查。对于刑法实施后新罪名的案件,特别是自诉转公诉的案件,一些公安人员往往不知获取哪些证据,对此检察机关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此案的侦查情况,特别是证据的获取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

  2.若犯罪嫌疑人在逃,可以督促和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抓逃,尤其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要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从而实现网上追逃,尽快结案。根据刑诉法规定,对被告人的讯问中出现的辩解进行查证复核,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后一种情况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很大难度,而抓获犯罪嫌疑人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检察机关可督促公安机关加大追逃力度,还可以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3.若犯罪嫌疑人、证人及相关证据等均侦查清楚,公安部门应制定侦结时间表。刑事诉讼法的弊端在于只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案件的办案时间进行限制,将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建议采取列举法对办案期限进行规定,并将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案件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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