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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设立串通竞买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4:24 检察日报

  拍卖作为西方市场经济的结晶,自引入我国以来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近年来,我国国有资产的转让一般都采用拍卖这种方式,采用这种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使国有资产增值,但在拍卖过程中也出现了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相互串通,压低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而对这种行为《拍卖法》规定只能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罚,现行刑法也没有规定串通竞买可以构成犯罪,由于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专门以串通竞买为生的单位或个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串通竞买与串通投标都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不相上下,而刑法将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却没有将具有相同社会危害性的串通竞买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既不符合打击犯罪的需要,也违背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而串通竞买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纳入我国刑法的任务范畴。因此,笔者建议刑法应增设串通竞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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