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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在何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4:25 检察日报

  ■举证责任倒置

  ■事故鉴定由医疗行政部门改为医学会组织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

  ■专家回避制度明显细化

  ■进一步明确了医疗事故的判断标准和责任人

  医患纠纷的核心问题是医疗事故鉴定。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至今年9月1日已实施一年,与已经废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在医疗事故鉴定方面有五项“新政”。

  举证倒置即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如果医方不能证明自己的诊疗与患者受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将承担事故责任。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独立进行鉴定,排除了行政干预。是否提供病历过去一直是医患双方争执的原因之一。以往,医方把病历视为秘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复印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已经废止的《办法》只明确了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而没有明确医疗机构。《条例》根据医疗机构实际上是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者的情况,在条文中加以明确,有利于问题的处理。《办法》只是笼统地规定“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导致医疗过失行为。实践中,对怎样属于“诊疗护理过失”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医务人员也不好把握。而《条例》具体指明违反什么,就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可以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明确的概念,应当怎么做,不应当怎么做,尽可能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同时,将非法行医造成的损害明确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对非法行医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据新华社贵阳9月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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