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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不收”想到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4:32 检察日报

  上一期的《廉政周刊》(2003年8月26日)刊登了安徽省阜阳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韩希鹏写下的题为“我心安理得地收下了钱财”的忏悔文章。韩在6年时间里,总共卖出了23顶官帽子,先后75次收受贿赂人民币90余万元、摄像机一台;此外,对48万余元的家庭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韩在忏悔中总结出他的受贿“四不收”理论,即:一是领导交办的事不收(怕领导事后有意见或追究);二是两个人送来的不收(以免“出事”后有证人);三是不愿办、不能办的事不收(想当“正人君
子”);四是办不好的事不收(怕给自己惹麻烦)。但法网恢恢,最终韩希鹏还是被绳之以法。

  由韩希鹏的“四不收”想到了其他贪官曾遵循的“四不收”,他们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中共浙江省平阳县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董根顺,在位四年受贿171万元。他说:“我收不收钱是有选择的,不可靠的不收(怕前脚收下,后脚被“捅出去”);东讲西讲的不收(怕不守口如瓶);山区太穷的不收(怕送来的钱就是

扶贫款);国家的钱一分也不能动(真是一分也没动吗?)。有的个体户有的是钱,收了没事(属于不要白不要!)。”同样是“四不收”,同样是“常委”加“组织部长”,他们的“原则”却也是相同的,那就是以“四不收”来“保护”自己,把自己装扮成清官;以“四不收”作为“遮丑布”,企图蒙混过关,骗取上至领导下至群众的信任;以“四不收”作为“挡箭牌”,确保收到手中的不义之财都能“安全着陆”。因为动机相同,所以这两个“四不收”者的命运结局是相同的,“待遇”也是相同的——锒铛入狱,成为阶下囚。

  董根顺、韩希鹏等人已经成为历史的罪人,但他们的“四不收”理论却必须引起我们的思索和警惕,同时笔者也希望贪官的这些谬论能为广大领导干部,特别是掌管着人事大权,被称为“伯乐”的组织部长们敲响了警钟,但愿后来者都能铭记这警钟的特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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