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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车,还是处罚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4:32 检察日报

  由于领导干部在8小时以外驾公车办私事、吃饭、娱乐,将车停在商店、饭店门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陕西省韩城市纪委最近出台规范公务用车和禁止公车私用的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公车私用,不准公车参与婚丧嫁娶和喜庆事宜。全年被查处三次或三次以上公车私用的单位,将没收车辆,由财政局对该单位下年度经费扣减10%,并追究单位责任(8月19日《华商报》)。

  领导干部利用权势,公车私用,确实应该查处。韩城市委决定对违反者查实后对单位一把手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0元和200元的罚款,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录在案,这对公车私用的当事人和领导还是有一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的。但是,因为公车私用被处罚,就要没收车辆,笔者有些不解。

  首先,单位配备的车辆是单位工作的需要。如果单位的车辆过多,经常闲置,则当初批准购买的决定就是错误的;如果需要减少,也与是否公车私用无关。现在,因为有人(大多是单位领导)犯了公车私用的错,单位的车就被没收了。这样,就会出现以下问题:单位以后的工作就不需要使用车辆了?单位其他同志也就被个别违规者“株连”了?那么,纪委没收的车,是否就永不归还,如果被拍卖,拍卖收入归财政?该单位如果工作确实需要车,是不是再申请购买?所以,人犯了错,纪委应该处罚人,而不应该处罚车。处罚车,影响的是单位正常的工作,影响的是单位中其他没有公车私用的人。

  其次,还要区分处罚当事人和处罚单位的关系。在没收车辆的问题上,存在把处罚人株连到处罚单位的情况,而其他的处罚措施也存在这个弊端。因为领导公车私用,就扣减单位的年度经费支出10%。那么,扣了10%,是否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转呢?如果影响,怎么能因为几个人的个人错误而影响单位工作;如果不影响,可以促使单位节约开支,那么,就是不公车私用的单位也应该要求节约开支10%。总之,公车私用和扣减经费并无直接联系。还有罚单位500元,也是这样。过去抓安全生产有这样一句话:罚工厂1万元,不如罚厂长1000元。公车私用,罚单位不是一剂好药,既无道理,效果也不会大。

  因此,从治标上说,对公车私用,严查重处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还是有些作用的;而从治本来看,彻底取消公车,实现市场化运作,才是真正的“釜底抽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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