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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被判赔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10:20 兰州晨报

  核心提示:业主在小区内被人捅死,保安在目击有人打斗的情况下,因为害怕而溜走,且没有向警方报案。21日,北京海淀法院对去年6月发生在玉海园小区的这起因刑事案件引起的物业纠纷做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被判20%的补充赔偿责任,死者张锐的父母因此获赔6万余元。

  -争论焦点

  坐在被告席上的玉海辉物业公司坚持认为:该为张锐之死承担法律责任的是杀害他的凶手,而不是物业公司。在法律上张锐死亡的原因是凶手的犯罪行为。

  玉海辉公司认为,歹徒能够进入小区并不表明物业公司未尽到职责,保安不具备分辨好人与坏人的能力。而且,张锐遇害是一个突发的刑事案件,作为保安也不具备制止突发刑事案件的能力。

  但张锐的父亲张文国认为物业应该对孩子的死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物业人员在发现打斗时上前制止、报警甚至及时拨打120,儿子都不会死。正是因为保安置之不理,才导致儿子在被刺后1个小时才被送到医院,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送到医院时,孩子的血都快流干了,医生说哪怕早10分钟都有生还希望。”张文国用嘶哑又微弱的声音说。

  -法院裁决

  法院在21日的判决中认定,事发时,玉海辉物业保安张永强发现有打斗事件,但未予制止,亦未采取其他及时、合理的措施进行处置,事后亦未巡查。因此,玉海辉物业在履行保安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据此,判定物业对张文国夫妇因张锐死亡所受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事件回放2005年6月3日晚11时40分许,25岁的张锐在海淀区玉海园内被3名歹徒抢劫并被刺死。据张锐的父母讲,在事发时,两名值班保安均不在岗。其中有一名保安中途回来看到张锐遇害后,没有施以援手或报警,反而离开现场。

  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记载:“直接导致死亡的情况:失血性休克,从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为1小时。”公安机关对小区当班保安进行了询问,17岁的保安张永强承认,他当时发现有人打架,也听到了金属物落地的声音,但因为害怕溜走了。

  事发第二天,当地居委会一位大妈闲聊中向保安张永强问起此事,小张说他当时确实看到了,可是因为害怕就没管。大妈在后来的庭审中,也出庭就此作证。此后不久,张永强辞去了保安工作,下落不明。

  -法官说法

  21日,就这起因刑事案件引发的物业纠纷的担责问题,记者采访了主审法官刘冬辉。刘法官说,被告要不要担责,主要是看它在本案中有没有过错。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没有对保安服务的内容作特别约定,依照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法院可以认定,物业公司所负的保安义务只是为维护公共秩序的防范性保卫活动。也就是说,如果保安没有发现张锐和人打斗并被捅死,物业公司不用承担责任。但是,在本案中有一个特殊的情节,保安张永强发现了打斗,却置之不理。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物业在履行保安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所以法院判决物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在案件中,有一个问题是,小区物业的保安义务究竟有多大。北京知名的房地产律师秦兵介绍,保安应负何种程度的责任,主要是以其是否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来区分,但目前物业管理合同中关于保安的内容,一般都比较笼统,而且都是物业单方制定。所以在诉讼中,业主往往比较被动。

  秦律师建议,“保安合同”签订的原则是越细越好,合同中不要有承担一切责任等笼统的言辞。而且一定要由业主委员会同物业签订。对于突发事件或刑事案件,合同中也要约定保安负什么义务,是阻止、报警,还是作证。

  -业主声音

  丰台宣祥家园业主郭蝈认为,保安先要保证业主安全。小区保安,顾名思义,保的就是小区的安全、业主的安全。保安首先要保证小区人员的“纯洁性”,不能让外人随便进入,很多刑事案件都是小区外人员进入造成的,而且要保证24小时职守,尤其是小区的角落,还有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这些如果能做到的话,起码会大大降低刑事案件的发生几率,即使发生,也会大大减少物业公司的责任。既然业主交纳了物业费,就要物有所值。

  -物业观点

  星河城物管有限公司安英弘称,保安难以应对刑事案件。物业费中也包括公共秩序维护费,但这个费用是用于对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业内称“红线以里、户门以外。”在这个范围内的秩序维护保安是责无旁贷的。但保安不是警察、武警,个人素质、能力方面都很有限,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时,反应也会有所差异。物业只能加强对保安的培训,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在事发后及时应对。当然,如果在发生刑事案件时,保安看到了却不管,还是逃脱不了一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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