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对火车上捡空瓶遭到处罚的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0:01 红网

  59岁的滕自英在火车上收集了28个空矿泉水瓶子,被公安司法机关以“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为由拘留处罚5天,尽管最终只拘留了两天,在交了400元保证金和175元费用后放了出来,车站派出所和地方公安局以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也都称并未违反其“内部规定”。

  我也是一名行政执法人员,我想从行政处罚的角度谈一下对这份处罚决定书的看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处罚种类、幅度适当。

  由此,我认为,依据行政处罚法这份处罚决定书是站不住脚的。一、一个老太在拥挤的火车上捡(姑且算都是捡的)28个空矿泉水瓶子,并没有酗酒闹事,并没有损害其他乘客的利益,与火车乘务员5分钟一趟的叫卖来说绝对算不上扰乱火车上的正常秩序。况且并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不能在火车上收集空水瓶,因此算不上定性准确;二、做这份处罚决定一直是把老太捡空瓶当作违法事实,但是根据红网等媒体的调查,事实并非如此,公安机关也是承认的,因此可以说事实不清;三、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老太的行为就算是违法也只能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在七项行政处罚中算是最严厉的一项行政处罚,因此与老太的行为相比较,应该是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因此。我认为这个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

稿源:红网 作者:栾后高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