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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立法以解考试制度之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1:52 东方早报

  如何遏制高考舞弊、高考黑幕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市场报》6月2日以《高科技作弊“武装到牙齿”》为题,披露了有人通过手机短信、电脑网络大肆叫卖考试作弊器:暗藏针孔摄像机的眼镜,内装接收器的钢笔等等。

  近年来有关考场作弊的新闻报道不绝于耳。倘若听凭上述舞弊现象泛滥下去,考试作为现代社会人才选拔不可替代的机制的信誉及公信力势必将大打折扣。如何治理愈演愈烈

的考试舞弊现象,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主张对考试舞弊现象应当“重拳出击”,让考试与法律亲密接触,尽快制定专门的国家考试法或国家考试条例,必要的时候允许司法介入。

  去年5月教育部曾经颁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遏制愈演愈烈的教育考试舞弊现象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不过,笔者认为教育考试立法还应当尽快升级,不只是对教育考试的违规予以立法,还应对教育考试的运作程序、考生权益等作出全面的规定。另外,教育考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没有列入教育考试范畴的司法考试、会计师和经济师资格考试以及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等全国性统一考试也应当做到有法可依,因此笔者建议考试立法应当实现统一化和权威化,最好由国务院法制办先制定一部类似于“国家考试条例”的专门行政法规,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权威的“国家考试法”。

  众所周知,考试是一种早已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人才选拔机制,“平等竞争”乃是考试制度的灵魂,“公平、公开和公正”则是考试制度的核心理念。从法理的视角讲,考试制度其实可以视为一种崇尚“程序正义”的程序制度,高考的公正和权威正是通过“正当程序”理念凸显出来的。

  在现代法治社会,考试既要强调纪律层面的规范,也要重视将其纳入立法的视野;既有赖于纪律、规章等非正式制度的弹性约束,也需要法律这一正式制度的刚性规制。考试纪律或许可以约束考场内的考生,却往往对考场外肆无忌惮的幕后“黑手”无能为力。近年来,考试领域涉嫌索贿受贿、冒名顶替等违法现象呈上升趋势,涉嫌考试的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由于考试制度方面的立法近乎空白,有关考试的纠纷往往缺乏可诉性的法律依据,考生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而传统的行政干预手段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往往捉襟见肘。可见,制定《考试法》的主旨不仅体现在依法规范国家级考试的秩序,同时还可以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诚然,一部《考试法》未必具有彻底清除考场内外乌烟瘴气的神效,却至少可以为规范考试秩序、保护考试环境和解决考试纠纷提供权威性的法律保证。

  此外,在解决考试的立法缺席问题的同时,还有必要重视考试舞弊现象的司法治理问题,必要时应当允许执法和司法机构介入对涉嫌严重考试舞弊行为人员法律责任的调查及追究。

  一般而言,考试作弊最大的危害莫过于戕害社会的诚信理念,加剧社会的信用危机。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立法的手段预防和遏制考试舞弊现象,实现国家级考试的良性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每况愈下的社会信用危机,重塑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考场新形象。

  考试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公民为自身“生存和发展”而斗争的重要途径,随着所谓“考试经济”的兴起,考试甚至有成为一门新兴产业的可能。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一部权威性的考试法并非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顺应社会发展前瞻性要求的必由之路。

  中国立法的触角已经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唯独在热闹非凡的考试领域迟迟不见立法的动静,考试法的缺席不能不说是中国立法的一大遗憾。事实证明,诸如高考之类的国家级考试单纯靠纪律或规章制度进行规范是远远不够的。有鉴于此,我想以学者的身份呼吁尽快为考试立法,用刚性的法律熔铸考试的公平、公开及公正理念,让考试法的阳光驱散考场内外的乌烟瘴气,使神圣的考场真正成为平等竞争的“赛场”。

刘武俊 任大刚 刘景 徐德芳 单雪菱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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