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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雷锋的“肖像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1:54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背景:日前,广州市工商局番禺分局在辖区的一家农贸市场内发现10多间非法经营书刊、音像制品商铺,收缴一批盗版光碟和淫秽、赌博、封建迷信等出版物。然而令工商人员大为吃惊的是,许多非法刊物公然把雷锋的照片印在上面,如一种宣传“六合彩”的小册子封面,竟堂而皇之的印有彩色雷锋头像,旁边打印着醒目的“香港六合彩公司荣誉出品”字样。(5月29日《现代快报》)

  雷锋成了非法出版刊物的广告“代言人”,出版商如此“奇思妙想”令人震惊。印刷、出版、贩卖淫秽、赌博和封建迷信书刊,本身就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而这些非法商人竟将雷锋头像当作“地下刊物”的宣传广告和赚取不义之财的工具,着实让人不能容忍。

  雷锋精神充分体现了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的时代风尚和道德操守,是我们社会的道德基石,是需要世代相传的道德“珍品”。而那些宣传赌博、淫秽、封建迷信内容的非法刊物,崇尚的是低级庸俗,代表和彰显着庸俗、颓废、没落的道德观,与雷锋精神完全格格不入。把雷锋肖像与非法宣传品“嫁接”,很显然是对英雄人物的嘲弄和侮辱,对雷锋精神的亵渎。这种非法行为理应受到鄙视、唾弃。

  由雷锋头像的被乱贴乱用,使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谁去保护雷锋的“肖像权”?从法律上讲,个人肖像的权益主体是本人或亲属,但由于雷锋因公牺牲已经40多年,他是个孤儿,无亲属健在,无法实现肖像权的自我保护。而雷锋又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是民族的瑰宝,他的形象代表着国家,雷锋的肖像权实际上被国家所拥有,因此,保护雷锋肖像的责任和义务理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承担。对哪些随意乱贴雷锋头像的刊物,有关部门不仅要依照法律法规严厉处罚出版商,还应该严查印刷单位。保护雷锋的肖像免受侵害既是个法律问题,更是对雷锋精神的敬重,对英雄形象的捍卫,对中华民族高尚情操和道德的呵护,其意义不可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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