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钱财刘某寻衅滋事获刑一年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3:04 江南时报 |
本报讯(通讯员 樊明)近日,扬州刘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已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等待刘某的将是一年的牢狱生活。 2005年11月,刘某在扬州市邗江区某饭店门前,向骑自行车途经此处的杨某、梁某索要钱财,遭拒绝后,遂纠集他人追赶杨某、梁某至黄珏农电站营业厅门口,将杨某从自行车后座拉下,拳击其面部、头部,致使扬某鼻骨骨折。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刘某随意殴 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寻畔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