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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认定财产无主案审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3:34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殷文静 通讯员 崔名) 财产所有人死亡,但没立遗嘱,又没有合法继承人,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该死者所留财产为无主财产,依法收归国有。日前,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全市首例认定财产无主案,并作出终审判决。

  据南京市财政局诉称,死者徐某,生于1918年,1941年从日本山口高等商业学校毕业,1949年参加工作。根据徐某档案记载,1952年至1960年,被判刑8年。刑满释放后,徐某

到南京市财政局工作,1982年退休,2001年11月病逝。去年3月,市财政局派出4名工作人员与市公证处公证员一起对徐某生前财产进行清点。经清点,徐某的遗产为:住房一套、人民币7.5万余元、美金150元。

  南京市财政局人员称,经查阅其个人档案,徐某生前离异,无子女,也未发现其有亲属;在清点其遗产过程中,也未发现留下遗嘱或遗赠协议。去年4月,市财政局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认定徐某遗产为无主财产,应依法收归国有。

  玄武区法院经审查核实,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但在规定的1年时间内,无人前来认领。据此,法院最终依法认定徐某上述遗产为无主财产,判归国有。依照法律规定,此次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该案主审法官查宣东介绍,认定财产无主,是指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依法将某项财产宣布为无主财产,判归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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