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网球场“晚产”开发商违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3:53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陈宇航报道因未能按时将网球场交付使用,某房地产公司被买房者张女士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房地产公司给付违约金7339元。

  2002年8月24日,张女士花24.464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根据与房地产公司的约定,房地产公司应将与项目配套的网球场于2003年6月30日前建成。如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每逾期一日,向张女士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交付使

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房地产公司责任,张女士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房地产公司按已付房价款3%向张女士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女士如期支付了购房款,2003年7月2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配套的网球场于2003年11月26日建成。

  去年2月,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称,房地产公司没履行合同,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未按时建成网球场的违约金及逾期办房产证的违约金共35424元。

  房地产公司认为,不能按时完成小区配套设施对张女士没有实际损失,故不同意给付违约金。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由于网球场属于配套设施,因此,逾期建成网球场的违约金应从入住的2003年7月2日起计算,给付7339元。房地产公司没按约定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应承担违约责任。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