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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钱强索3500元 法院允许留下1500元(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5:21 山西晚报

  

捡钱强索3500元法院允许留下1500元(图)

  捡了钱向失主强要好处费,被失主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拾得他人财物索要报酬案。法院判决捡钱人郑小四返还向丢钱人郑继祥强行索要的3500元中的2000元,自留1500元。

  家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的郑继祥,负责发放本车间的工资。2005年7月2日晚7时许,郑继祥骑着摩托车回家,到家后他猛然发现,挂在车把上装有20500元工人工资的公文包不见了。郑继祥随即带着父亲与哥哥一起原路返回寻找。途中,路边小店的人告诉郑继祥公文包被一个叫郑小四的老汉捡去了。于是,郑继祥及家人前往郑小四家索要。最初,郑小四说自己没有看见包,后经中间人协商,郑继祥无奈之下同意以3500元钱作为对郑小四的酬谢。郑小四扣留3500元后,将公文包及余下现金17000元返还郑继祥。之后,郑继祥找到郑小四要求再退还1000元,郑小四拒绝退付。后多次协商未果,郑继祥将郑小四告上法庭。

  温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郑继祥认为,被告郑小四在拾得原告公文包后,强行扣款3500元,明显是乘人之危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拾得原告剩余款3500元。

  被告郑小四称,把郑继祥丢的钱还他是自己的义务,但是自己已经把钱还了,郑继祥给的3500元是他诚心给的酬谢,如果不是诚心给的,郑继祥当时就可以告自己,自己也不会去要这个钱。况且现在这个钱已被孩子上学带走了,已经没有钱了。

  考虑到被告的家庭情况,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返还2000元,余款1500元予以放弃,作为对被告的适当补偿奖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郑小四在拾得遗失物后,应当依法返还原告,至于原告是否给付酬金,应当由原告主动、自愿、真实、诚心地做出表示。而本案中的3500元系被告首先提出要求,并利用占有原告遗失物的优势地位,强行索要酬金的主观恶意而非善意心态。后原告主动放弃1500元作为对被告的奖励是真实行为,酬金数额也是比较适当的、合乎情理的,故做出上述判决。

  刘建章 桑卫江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董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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