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齐二药受害人律师团上书建议修改消法扩大双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7:10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据《法制早报》报道5月31日,“齐二药假药事件”受害人律师维权团从广州市发出特快专递,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扩大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和标准。

  建议提出,由于各种复杂原因,致使我国社会目前处于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危机事件的高发期,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巨能钙事件、龙口毒粉丝事件等等。“齐二药假药事件

”只是其中一例。有必要从立法层面的高度,通过加强对违法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方法,去遏制、威慑违法行为。

  “为此,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法律工作者的角度,依照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特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消法》第49条,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内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并扩大适用范围的建议,请予以调查、研究并采纳为提案。”

  律师维权团在建议书中提出,现行《消法》第41条规定:“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如此,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限于“填补性赔偿”,对受害者人身损害的损失补偿明显不足。这很难达到惩罚、遏制、威慑违法行为的目的。

  而《消法》中涉及惩罚性赔偿(双倍索赔)的第49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又过于狭窄,该规定要求双倍索赔必须建立在“经营者在主观故意上有欺诈行为”的基础上,律师们认为,对涉及社会公众健康和安全利益的产品的生产者,比如药品等特殊商品,应当有更严格的责任,让其承担惩罚性赔偿。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