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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司法协作越走越务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8:34 法制日报

  近年来,我国的外逃经济犯罪分子在涉及遣返、引渡的问题时,常常遭遇瓶颈,并已成为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国际合作的一大难题,其中死刑犯不引渡成为了最为敏感的问题。

  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首次对这一问题实现突破,一时间,死刑犯不引渡在学界及社会上引发了诸多评论。同

时,这一承诺让人不免联想起开平案主犯余振东和近期不断传出即将被遣返回国的赖昌星的命运。人们不禁要问:近来,我国同其他国家的司法协作发生了哪些变化?为什么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长期未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中国在缉捕外逃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有哪些可以选择的司法合作途径?死刑犯不引渡条款是否会成为外逃人员的“免死金牌”?带着这些疑问,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黄风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廖凡博士。

  “余振东模式”寻求引渡替代措施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曾经在一次接受记者采访时毫不回避地表示,外逃经济犯罪分子,也即老百姓常说的贪官,难以追捕回国,一个很大的难题就是国际合作机制还没有得到确立。

  据了解,中国自1987年以来,已和37个国家建立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关系,并和25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目前中国主要通过引渡、遣返非法移民和其他替代方式等途径缉捕外逃贪官。余振东在美国接受“辩诉交易”后,自愿接受遣返,通过中美刑事司法协助方式,他的“回来”开创了中国追捕外逃贪官的“余振东模式”。不过,这在黄风教授看来也只是非正式的遣返途径,是引渡的替代措施。

  作为我国国际法尤其是引渡问题专家,黄风曾多次代表中国政府参与多国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的谈判过程,黄风介绍说,中国外逃贪官大部分都藏身于欧美国家,而我国同这些国家都没有建立引渡条约关系,这些国家奉行的是条约前置主义,也就是请求国要和被请求国签有引渡条约,以此对外提供引渡合作,没有条约,被请求国有权拒绝,美国、加拿大都是这种情况,因此,像在这些国家,中国要走引渡的路行不通。所以说,中西引渡条约的签订创造了先例,这个签约模式将会成为中国和其他欧美发达国家的一个示范文本。

  与欧美签订引渡条约为何较少

  “毋容讳言,死刑问题是其中的一个因素。”黄风介绍,许多发达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因此要签约就要在条款中明确写入“承诺死刑犯不引渡”条款,这是其国内法的原则。条款规定,如果涉及死刑,除非请求方做出不判处或者不追究的承诺,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此前,我国与俄罗斯、韩国、南非、巴西等24个国家谈判缔结的引渡条约中,没有一个明确写入该条款,与西班牙是第一次。今后与欧盟成员国家谈判都会面临这个问题。

  “事实上,中国同欧美发达国家在引渡等国际司法协助方面进展缓慢的主要障碍不能忽视沟通和互信的不足。”廖凡博士坦言,对方对中国在人权保障、司法独立、法律程序公正性等方面存在怀疑。这种状况的产生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中国在人权保障、司法独立等相关制度和机制上确实存在差距和缺陷,但双方对人权理念和内涵有所分歧、欧美国家对中国法治状况的思维定式的问题仍然存在。

  黄风也认为,欧美发达国家的司法体制在理念上较为接近,但即使如此,哪怕双方存在引渡条约,在很多情况下,仍然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因为引渡要经过两道审查: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在司法审查中,当事人往往可以充分利用一切司法程序来行使自己的权利。行政审查则审查的内容更为宽泛,不仅限于法律角度,往往出于人道等其他因素考虑,因此死刑问题也会成为一个考虑的重要问题。所以,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通过寻求替代措施也是必要的。

  条约谈判需要双方互谅互让

  现在有人担忧这个“免死金牌”,可能会对惩治外逃经济犯罪分子不利,并且极有可能导致“同罪不同刑”的问题。对此,黄风教授坦言,国际合作需要双方的互谅,没有一个条约的谈判是只有一方让步的。在国际通行的引渡条约中,很多条款都是对主权的一种限制。如果连人都回不来,对司法主权的损害更大,尤其在两国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和冲突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妥协。在国际合作中合作双方主体是平等的,需要尊重对方的法律制度。应当看到这个承诺条款不只是针对中国,就是美国与欧盟国家、加拿大签订引渡条约时也有这个问题。

  “本身同罪就不必一定同刑。”廖凡认为,是否判处死刑本来就是法院自由裁量的范畴,因此不存在因为承诺不判处死刑而影响刑法一体适用的问题。现在要改变的是人跑出去了不杀不公平、不足以平民愤的思维定式。中西引渡条约中的死刑犯不引渡的承诺,也许可以看作是为中国在此问题上的改革提供了一个突破口。

  国际合作与完善司法并举

  我国已经把追捕外逃贪官作为今后反腐的一项重点,而且把和主要逃犯的目的地国,也就是欧美发达国家建立国际司法协助关系作为工作重点。黄风认为,要实现这一目的,目前,在追捕外逃人员方面,除了缺少足够的双边引渡条约外,其中还有一个因素,就是对国际刑警组织的认识不足。

  黄风介绍,国际刑警组织是一个情报交流的机构,可以帮助查找人。但在法制健全的国家,警察没有决定引渡的权力,是否引渡决定权在法院。因此跟这些国家合作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要完善国际合作,还要在完善国内的司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加强人权保护、取得合作伙伴的信任上下功夫。

  为封堵贪官外逃躲避法律制裁的通道,中国政府在2003年12月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过不到两年的积极准备,于去年10月22日将公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根据该公约第68条的规定,2006年2月12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中国生效。

  有了这样一部国际合作公约,上述的引渡、遣返问题是不是就解决了呢?面对记者的提问,廖凡博士指出,该公约对引渡、司法协助、资产追回等几方面都做了相当详尽的规定,但仍然是一种原则性规定,对于奉行条约前置的国家来说,不具有具体操作依据。因此还需加快双边谈判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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