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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作品擅自转搜狐被判赔十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讯黄辉 记者李青 艺术照被网上转载并被冠以“舞妓”名称,江西南昌市一摄影师和一女模特以侵犯著作权和肖像权为由,分别将知名网站搜狐公司告上法庭。5月31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搜狐公司侵犯著作权赔偿摄影师李某1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2005年9月初,摄影师李某和女模特张某共同构思创作了两组人体摄影艺术作品,分

别取名为《大唐飞歌之飞天舞》和《大唐飞歌之如梦令》,准备作为商业用途向专业摄影公司推广。为此,作者将这两组作品上传到一专业摄影网站供业内交流,并特别注明“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字样。不久,搜狐图吧转载了这两组人体摄影艺术作品,并分别改名为《美女再现大唐飞歌之飞天舞》和《绝世佳作唐朝舞妓》,在网上传播并提供有偿下载服务。

  据悉,女模特张某的肖像权一案已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张某在诉状中要求搜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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