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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孙二人共同赔偿缘于继承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讯周文馨 父亲杀人后畏罪自杀,年仅10岁的儿子成了替父亲进行赔偿的被告。近日,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此民事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杀人者陈某的儿子及其父亲分别被判处赔偿受害人家属4万元和1万元。

  张某与李某(女)是同事关系,两人日常接触较多。见妻子与同事来往频繁,李某的丈夫陈某心里很不舒服,经常与妻子发生争执。最终,两人感情破裂离婚,10岁的儿子星星

(化名)留在了李某身边。

  离婚后,陈某对张某一直怀恨在心,认为是张某破坏了他与前妻的婚姻,报复的念头越来越强烈。2004年11月22日上午7时许,陈某尾随张某15岁的女儿,在上学的路上伺机将她掐死,随后陈某畏罪跳楼自杀。悲痛之余,张某夫妇一纸诉状将陈某的儿子星星和他83岁的老父亲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28万余元。

  城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星星继承其父亲遗产4万元,陈某的父亲继承其子1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人首先要清偿债务,只有在债务清偿完毕后,继承人才能对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进行继承,但继承人只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予以赔偿。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星星的监护人李某赔偿原告张某夫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4万元,由陈某的父亲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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