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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执法为民”难易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8:34 法制日报

  人们常说,人要言行一致,这也就是我们一直所宣称的“言必信,行必果。”如果我们每个人、每个机关都能做到这一点,就好了。让人困惑的,常常是“口惠而实不至”。以至于毁坏了我们的清名,使我们堕落成为自己都不相信的人。其也可悲欤!“为人民服务”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口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更被作为中国共产党人的宗旨。近来又提出了“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要求,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

为我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好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但是有某些政法机关和人员却没有从根本上理解和接受“执法为民”的深刻内涵。记得我在春季的时候应邀为某权威报纸写过一篇评论性质的文章《重视信访,解民疾苦》。文章不怎样,但是也就是这篇文章之后,让我的办公室在一个不短的时间一直是一个“信访办”。就在若干的来访中,我看到这样一个事情:某犯罪嫌疑人被判处了5年有期徒刑。他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在一审宣判的当庭就提出将上诉。但是他是从看守所医院的急救病房被押解来听宣判的,所以就恳请法院能够通过医院收取他的上诉状。法院当庭表示没有问题。

  问题就出在这没有问题上。上诉期只有10天。10天之内他不断地向医院提出转交上诉状的要求,但是医院以他们没有权力管这事为由加以拒绝。他要求看守所转交,看守所说他们没有这个责任。他电话催促法院来取,法官总是搪塞。10天过去了,20天过去了,30天过去了,上诉状交不了,法官不来取。他和他的亲友急得团团转:上诉权丧失了如何办?他们发誓:如果因此就剥夺了上诉权,他们将告御状———到最重要的地方上诉,甚至用更严重的手段也要获得一个上诉权的公道。遗憾的是谁都不料理他们。

  我愤怒了,一看,那家法院的领导曾经在读研究生时听过我一学期的课,我就直接用电话向院长投诉:对于诉讼结果我们不谈,但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即使是人民法院也必须予以尊重。希望他能够督促法官践行诺言前去取上诉状,否则被告人自己再行提交就可能因超期而丧失上诉权。但是得到的回答让我大大的失望:我们法院没有义务去取啊!

  天啊,医院说没有权力,看守所说没有责任,人民法院又说没有义务,那怎么办?

  我就十分严肃地说:第一,医院、看守所、法院都说没有责任和义务,我个人认为都是不对的。这种特殊的医院至少有转交患者文书的道德义务和工作义务。至于看守所和法院的看法更是错误的。一审是您们法院判的,当事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正常行使上诉权利,您作为一审法院毫无疑问的负有收取上诉状的责任;第二,即使你们没有这个法定责任(其实应该是有的),由于你们法官的承诺也产生了相应的义务,怎么能说你们没有这样的义务呢?第三,我们现在不是要讲“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吗?怎么体现“执法为民”?人民就是由一个个原告、被告、原告人、被告人构成的啊。如果这个事情你们不能解决,投诉你们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甚至是我。

  对方很理性而礼貌地说:“我问问情况吧!”我的心冷冷的、冰冰的。心里一直在问:这个接我电话的院长,是我“教过”的研究生么?

  第二天院长主动打电话给我说,他们的法官已经去取回来了,并说上诉权绝对不会因此而失去,但是依然没有一丝的歉意。我千恩万谢地说着感激的话,当然是由衷地感激。在夜静时,我反复回味着:那可怜的被告人的上诉权是保住了,但是那院长是基于对法律的尊重?还是对我这个所谓老师的尊重?抑或是为我的恫吓所警醒呢?不得而知。其实我也不必如此费神地猜想,因为这是无法找到答案的。但愿所有类似的被告人,永远不会有这样的痛苦。

  “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响亮地回答了司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由于有些执法人员没有认清这一问题,才出现了缺少群众观念,缺乏群众感情的问题。要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在全体司法及执法人员中树立和大力弘扬“执法为民”的理念,用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一执法观念和意识,确保政法工作始终保持为人民服务的正确方向。

  “执法为民”真不是一句空话。一方面,具体实践起来确实很难;但一方面也很容易。实际上,只要每一个执法部门,每一个执法人员,都能保持应有的热情与真诚,真正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那么,再难的事也不会再难。

  作者为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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