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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偿债非理由保证责任照样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讯吴亮亮 为他人担保,保证责任不能免除。6月1日,江苏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钱某被判十日内给付原告沈某22167元。

  2005年10月,沈某经钱某介绍后向如东县的倪某夫妇出售刀豆,倪某结欠沈某货款33847元,10月27日倪某出具了欠条,约定还款时间为11月10日,钱某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字担保,之后倪某夫妇归还了6000元,尚欠27847元,至今未还。沈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

承担担保责任,扣除钱某在沈某处的5680元,还要求钱某归还22167元。钱某承认作为担保人的事实,但声称自己无履行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钱某以其没有偿还能力抗辩,不是免除债务的理由,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并最终判决钱某对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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